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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公租房政策出台 对申请条件等详细规定

(2011-03-06 09:33:11)
标签:

房产

管委

烟台市

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

分类: YMG精选

烟台公租房政策出台 <wbr>对申请条件等详细规定烟台公租房政策出台 <wbr>对申请条件等详细规定

 

    记者昨天从全市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上获悉,《烟台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出台,自今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并首次将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社会“夹心层”的住房梦即将成为现实。届时,我市建立起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全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


  谁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具体条件是什么?中心区今年要筹建多少套?……YMG记者为您一一详解。

  一问:什么是公租房

  面向住房困难群体出租,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

  “管理办法”中指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属成套住房的,多层住宅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小高层、高层住宅单套建筑面积可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上浮15%、20%。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装修,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保证基本居住需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统筹考虑供应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公布。租金收入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二问:哪些人员可申请

  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中的住房困难群体。园区、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将在本园区、本企业工作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同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每户租赁补贴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差价的总额。

  三问:配租程序是什么

  先申请,排序确定入围家庭,然后实施配租

  在芝罘区、莱山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申请、受理、录入、审核、分类租配、公示、发证、实施保障等程序办理。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区分供应对象的不同类型和申请数量,合理确定对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业人员的房源供应数量,并采取分别排序等方式,分类确定入围家庭(人员)并实施配租。


  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已准予配租的家庭(人员),超出规定期限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同放弃本批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并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福山区、牟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办理工作,由各区政府(管委)组织本区住房保障等部门实施,并定期将保障情况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目前,全市正在筹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待房源筹集建设完毕达到配租条件时面向社会配租,组织申报工作。

  四问:具体申请流程

  由住房保障部门组织,新就业人员无年龄限制

  政府建设和社会机构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由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园区、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自行组织对本园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并将配租情况明细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和干部、教师周转房等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按有关规定配租。申请政府建设和社会机构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居民常住户口(享受宅基地政策或拥有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申请人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人家庭为无房户;申请人属未婚人员的,应当年满28周岁。

  申请人属新就业人员的,可不受上述年龄限制,但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毕业的次月起到申报登记时计算,毕业不满5年,且已缴纳了社会保险。


  市住房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外来务工人员主要由园区、企业自建公共租赁住房,园区、企业可获得相关政策优惠。主要是考虑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大,居住时限不定,园区和企业掌握的情况更详细,更利于开展配租工作。

  五问:今年共有多少套

  中心区建设1000套,通过五类渠道筹集

  今年,芝罘、莱山等中心区将筹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000套。目前,正在筹集建设中。待房源数目筹集到位,市住房保障部门将组织申报配租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五类渠道筹集: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社会机构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园区、企业按规定新建、改建的住房;退出或闲置的廉租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条件的住房。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相对集中建设。同时,我市积极引导园区、企业建设。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园区,各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或区人民政府(管委)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以集体职工宿舍形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各类主体建设的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和干部、教师周转房等租赁性住房,按有关规定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

  六问:续租和退房咋办

  复核符合条件可续租,闲置6个月给予退房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住房保障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满未提出续租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暂不能退出的,按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经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已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及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的;擅自改变房屋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的;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承租人又租赁其他住房的。

  七问:弄虚作假咋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房

  申请人违反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取消其登记,责令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额,该申请人在5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社会机构及园区、企业违反已批准的项目计划和土地供应条件,以及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擅自出售、挪作它用或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记入相应的信用评价体系。

  全市12160套保障房分解到各县市区

  在昨天召开的全市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上,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烟台市2011年度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将全市12160套保障房建设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
  目标责任书中明确了各县市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任务和保障措施。各县市区保证9月底前百分之百开工建设,坚决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YMG记者 侯召溪 通讯员 葛振鹏 于佳宏

 

阅读电子报:http://ytwb.shm.com.cn/html/2011-03/06/content_26268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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