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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严禁使用“工资面议” 月薪低于1100元禁止招聘

(2011-03-01 09:43:23)
标签:

彭文瑞

烟台

最低工资

用人单位

人力资源

杂谈

分类: YMG情报

企业严禁使用“工资面议” <wbr>月薪低于1100元禁止招聘

 

  记者昨日从烟台市人力资源市场获悉,今后,企业工资低于1100元将禁止入场招聘。

 

    3月1日起,烟台上调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920元调整为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9.6元调整为11.5元;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760元调整为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8元调整为9.8元。

 

     不得使用“工资面议”字眼

 

    昨天上午10时许,市人力资源市场求职者络绎不绝。在二楼招聘大厅的显眼位置处,张贴着关于烟台最低工资标准的声明,并规定“市区企业最低工资低于1100元不得进场招聘”。

 

    市就业办副主任彭文瑞表示,市人力资源市场用人单位的招聘简章必须标明岗位、人数、应聘条件、工资待遇等,不能使用“工资面议”字眼。“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地区生产总值、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收入及生活支出等系列指标测算出来的,具有强制性,任何用人单位不得违反。”

 

    目前,市人力资源市场已对进场企业加大宣传力度,要求其明确最低工资标准,不明确或者违规的,将禁止入内。据悉,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酒店、餐饮、建筑等行业进行整治。对违规最低工资标准的,将责令其限期补足差额,逾期不支付的,将按应付差额的50%—100%支付赔偿金。

 

    专家:最低标准指少数困难单位

 

    市就业办副主任彭文瑞提醒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其作为正常的工资发放标准。

 

    招聘单位在确定职工工资时,应在执行市区月最低工资1100元的标准同时,参考市场成交价位,离市场平均成交工资价位偏差太大则很难招聘到人。  YMG记者 夏丹

 

阅读电子报:http://jcld.shm.com.cn/html/2011-03/01/content_26250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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