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数据显示,烟台去年协议离婚数已过万,其中“80后”的“闪婚闪离”占主要成分,而80%的离婚案件涉及财产纠纷。
记者调查了解到,由于以往《婚姻法》对于婚前财产的认定没有细化,离婚案例不同,判决法院不同,出现的结果也不同。此次《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婚前房属个人财产,甚至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也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新规”一出,受到不少港城“恐婚”一族力挺,原因是可以避免“公证尴尬”。然而,法律人士则指出,这一规定或将对女方“显失公平”,为避免离婚时的财产纠纷应该增强婚前财产透明度。
“公证尴尬”催生恐婚一族
在市区一家银行工作的小齐是个典型的恐婚一族,工作已经5年的他和父母共同支付了一套房子的首付,但是如今29岁的他却迟迟不想结婚。
“父母说要结婚就要去公证,现在离婚率那么高,几代人买了一套房子,别到时成了两人的共同财产,纠结不清。”小齐告诉记者,他不主张公证婚前财产,那样感觉很不真诚,但是父母说的也有道理,他以前谈对象只要一提到公证婚前财产,就会被人鄙视,所以拖了几年拖成恐婚一族。“这次《婚姻法》解释中规定婚前房归个人所有,就能省去公证的尴尬,我想很多人都能从感情和金钱的矛盾中解脱出来。”小齐说。
采访中,记者发现,不愿做婚前公证的年轻人跟小齐意见一致,基本都是觉得婚前公证有点把物质架于婚姻之上的感觉,绝大多数因婚房问题导致的恐婚一族对新规表示赞成。更有人坦言,这样更能看出真正的爱情。白领小林告诉记者,父亲已经以她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正在考虑是否要去公证,以免将来夫妻感情不和时自己吃亏。
婚房登记多以个人名义
“征求意见稿”一出,市区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经理孙青云就回忆,从他这里购置的婚房几乎都是以个人名义登记的。
“从目前的社会现状来看,婚房主要还是男方承担,来购置婚房的顾客当中,父母多是以子女的名义购买,登记者均为个人,而首次置业的顾客当中,也很少有登记夫妻双方的。”孙青云说。
记者从市公证处了解到,2009年在市公证处做婚前财产公证的只有100多例,虽然比前几年有所增多,但仅占全部公证案件的5%左右,与每年上万的结婚登记数比起来微乎其微。公证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在来做公证的多数是再婚的中年夫妻,新婚夫妻来做公证多是迫于父母压力,父母给买的房,房价又在不断上涨,所以就来公证房子归属一方。
“此次只是对《婚姻法》的解释,婚前财产归个人的规定了解的人不多,如果说意见稿最终成立,那么将会有更多的人来做公证,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一位工作人员说。
确保婚前财产透明是关键
对于此次《婚姻法解释(三)》中对婚前财产的细化规定,记者采访了律师闫卓云。
闫卓云表示,对于婚前财产的认定,从以往的经验来说,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法院,判决的结果也不相同。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明确将婚前以个人名义支付的不动产在离婚时划归个人名下,尤其规定由一方父母出资购置的不动产,产权在一方名下,也为个人财产,这将对女性一方“显失公平”。
“在我经手的离婚案件中,大多数是男方因素导致,而且就目前来说,结婚时男方购房现象比较普遍,在这种情况下,意见稿如果成立,将使更多‘被动离婚’的女性处于更加弱势的地步。”闫卓云说。
闫卓云谈到,由于房价上涨等因素影响,人们对婚前财产的公证意识在逐渐提高,尤其不少处于结婚年龄的80后,一套房子或是父母和自己两代人的努力,迫于父母压力,将婚前房公证为个人财产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公证只是一个手段,关键是夫妻双方要保证婚前财产的透明度,哪怕跳过公证这道“尴尬”的程序,也能保证各种财产的归属,这样在出现纠纷时才能尽可能保证公平。
YMG记者 赖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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