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透露,《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将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也列为广告主体。如获通过,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10月18日《成都商报》)
近年来,明星、名人广告出了不少事,坑害了很多消费者,但由于相关立法的疏漏,明星们最多觉得面子难堪点,蛰伏几天,又出来代言捞钱了,连个道歉声明都没有。如此低廉成本,又促使明星虚假广告陷入恶性循环。在此等现实尴尬下,引入刑责理念,对于挽救濒危的社会诚信,很有意义和必要。
公平正义,是公民社会的基本题旨。普通百姓造假、售假,应该依法量刑定罪,明星们不加甄别、信口雌黄,实际上就是一种售假行为。此外,他们占有、享受优厚社会资源,理应承担相应社会责任。那种只顾赚钱而漠视甚至拒履社会责任的明星、名人,本来就是在损害社会公平正义。而有关法条不对此进行规范和约束,无疑会加剧这种社会不公,同时,也很容易误导青少年。
因为,明星、名人的言行举止,会对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塑造,产生不小影响。十年前的一部《古惑仔》,让多少青少年成为了街头混混;近年吸毒门、艳照门等八卦新闻接二连三,又玷污了多少青少年的精神世界。尽管如此,时至今日,形形色色的选秀场依然人潮汹涌。星梦,不但让一些青少年衣带渐宽终不悔,不少家长也都甘愿孤注一掷,将造星看成了一本万利的投资大计。
个中原因简单明了,当明星不但名利双收,还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这几天热炒的广电总局给明星降薪事件,就是很好的例证。一些大牌拍一集40分钟的电视剧,就拿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相当于有的蓝领十年甚至几十年收入。享受着如此天价高薪,还要唯利是图拍摄虚假广告,这种拿公众感情和消费利益当儿戏的做法,不啻为犯罪,让其在大牢内深刻反省,毫不为过。
明星、名人道德指数日益滑坡,已成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对明星、名人虚假广告的毫不留情,既是对该群体的关爱,又是维护公序良俗的善举,但愿此法早日正式实施。
YMG记者丛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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