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化不能避重就轻
(2010-04-03 10: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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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化法律年报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吕艳滨杂谈 |
分类: 周英杰专栏 |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这是载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一项明确规定,不是哪个部门愿意做就做、不愿意做就不做的问题。同时,政府信息公开化改革,也是政府对于纳税人的一个必要的交代,有利于政府决策的进一步透明化和阳光化,便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代表了未来的一个正确发展方向。
但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吕艳滨副研究员所指出的,在政府信息公开化改革的具体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譬如,有的政府机构对于公布年报态度不积极,不认真,明显是在应付。而从目前一些机关已经公布的年报看,大都存在着大而化之的现象。其中,很多群众关心的焦点问题,诸如公款招待、属员福利等细节交代不仔细,失之于太笼统,有避重就轻、避实就虚的嫌疑。此外,很多关系到本部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核心数据未能按要求予以公开,使得本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活动更像是一场纯粹应付差事的“走秀”。
其实,出现上述问题,有制度本身不太完善的问题。例如,目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部门没有按时公布年度报告,或公布的年度报告内容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是否应当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如何问责,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各个机构在公开年报后,还缺少一个必需的公民参与质询的程序,等等。
对于目前正在推进的政府信息公开化改革,尽管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我们首先应该看到政府信息公开化改革毕竟已经破题,不可能出现“开倒车”的回流现象,这是积极的一面。同时,我们要接受改革稳步推进的方式做法,对于目前还不能令人满意的政府信息公开化改革,不过分急于求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