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订案一心一意倒骑驴
(2011-09-02 19: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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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时评热议 |
备受关注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8月30日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历时一月。其中新修订的部分条款引直公众争议,如:“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 无法通知”的几种情形,均可以成为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理由。(腾讯网8.31)
法律应朝着公开、公正、透明的方向前进,应该在前进的道路上致力于法律自身正义的建构,致力于公众利益的维护,致力于社会正义的塑造。每一项国家大法的修订,都应以此作为出发点和归宿。此次刑诉法部分条款的修订,明显违背了这一基本准则,无论多么权威的论证也不会赢得公众赞许的目光。
此次刑诉法的修订,过多的倾向于执法的便利性,而忽视了站在执法对面可能成为被执法对象的公众层面的考虑。比如: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几种情形,均可以成为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理由。诚然,任何一个公民,都有遵守国家大法的义务,都应该为国家法律的完善而欢呼雀跃,因为法律健全的最终受益方是公众,但每一个公民也都依法享有被法律保护、受法律尊重的权利。
重要的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等“高处不胜寒”的违法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如果不能够及时通知家属,那么,执法理由与定罪依据又如何让人心服口服?现实中,类似案件已经屡见不鲜。8月中旬,安徽法制日报记者宾语,因为曝光暴力拆迁事件,被当地警方拘留,为其罗织的罪名就是扰乱社会治安,除此以外,各地频现的当事人离奇失踪案件,无不一一对应着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的逻辑。此时刑诉法的修订不免又为“秘密拘捕”等强制措施提供了制度靠山和法律借口,遭遇公众质疑在所难免。在舆论广泛监督的当下,公众权利尚且如此尴尬,倘若刑诉法修订获得通过,民权与民利必将陷入冰河。
无论怎样释疑,“无法通知”越看越像是“不想通知”、“不便通知”、“不能通知”的翻版,“无法通知”也就真的成为“最终解释权归执法部门所有”的闹剧。“无法通知”的真相会不会被随意装进“无法通知”的“口袋”里,成为搪塞家属及舆论的狗皮膏药而屡试不爽?通知家属会否被侦查机关随心所欲?家属享有的合理知情权会否被玩弄于股掌之间?在“无法通知”强悍理由支撑下,“秘密拘捕”会成为一个可爱乖乖仔而深居简出?
刑诉法力图通过修订日益完善的初衷值得肯定,但并不能说明每一次修订都能够完美谢幕。首先,刑诉法修订案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司法机关的执法权限,权限扩大与权限监管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何有效限制司法机关滥用权力应该与权限扩大同时现身;其次,执法单位权限的扩大也就注定了公众权利的萎缩,用制度设计保证国家大法的实施,更要用制度体现公众人权不受侵害的权利意图;第三,公众对法律知识了解的欠缺决定了其不能熟练驾驭法律为自己护航,律师具有专业优势,能够在制度与民意间有效斡旋,因而必须保护律师的参与权,提高律师的司法地位。
现在看来,刑诉法修订案只是站在维护国家制度和侦查机关司法权限的角度来定义,没有站在公众视角权衡公平,使其在家属及公众知情权领域独霸一方。因而,刑诉法修订案缺乏基本的人文关怀,从法律公开、透明,公众依法享有知情权的角度来看,刑诉法修订明显是开倒车,它就像张果老一样“倒骑驴”——只向后看不向前看,与社会文明进步的方向相悖,若不能及时回头,结果也只能南辕北辙!
新闻链接:http://news.qq.com/a/20110831/0004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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