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现代版的“葫芦案”
(2011-08-24 15: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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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时评热议 |
作者:梵呗清音
司机许云鹤称,2009年10月21日上午,他驾车看到王老太翻越栏时摔倒,车与其距离至少有30~40米,前去热心搀扶时,王老太却认定是自己撞了她。2011年8月22日下午,这场有“天津版彭宇案”的案件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判决许云鹤赔偿王老太10万元后,舆论和网友几乎一边倒地倾向许云鹤。(腾讯网8.23)
时隔五年,“彭宇案“仍然烙刻在人们记忆的深处。因其特殊性,“彭宇案”也成为固定词条收入百度文库,被人们用来代指做好事遭报应的诡异逻辑。事件极其简单,却引发了网络与坊间的社会公德大讨论,事故处理的关键不是法律层面的量刑问题,而是迷雾重重的事实层面,本就羸弱的社会公德更是雪上加霜。
五年后,“彭宇案” 异地重生再现天津,如出一辙。一审判决许云鹤赔偿王老太10万元,结果一出,舆论爆棚,赞成者有之,反对者有之,叫骂者有之,舆论和网友一边倒的替许云鹤不平。事实如何估且不论,五年后重现江湖的“彭宇案”,与其说是巧合,不如说是天意安排,既是对人性良知的考验,也是对法律能否擎起正义天平的质问与诘责。
虽然法院给出了明确的判决结果,但仍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首先,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中,“分析说明”一项写明:“津HAK206号小客车未发现接触痕迹,因此,不具备比对检验条件,不能确定该车与人体接触部位” 。而法院的判决理由更加诡异:“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法院判决理由完全是司法鉴定的翻版且毫无新意,“不能确定该车与人体接触部位”是否可以理解为不能确定车与人有接触?在这种情况下,仅仅因为车辆引发老人惊慌而判决许云鹤赔偿10万元,惊慌的代价太高,太过牵强,一审判决遭遇公众质疑在所难免!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王老太一方应拿出充分证据来证明被告有罪。不能出具足够证据,只能认定原告败诉。法不容情,不能因为当事人家庭、身体等原因而掩饰其错,将错就错,任何“感情丰富”的判决都是对公平与正义的碾压与践踏。更不能以情代法,置法律的尊严与公正于不顾。
第三,现行法律在处理赔偿案件中,会考虑向弱势方倾斜。与许云鹤相比,王老太明确属于弱势方,但10万元的高额赔偿与司法鉴定结果不符,也完全超出了一般案件倾斜的尺度,设若10万元赔偿到位,就等于许云鹤间接承认了伤人事实。如此一来,审如不审,注定为网友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之说”落下民意反弹的口实!
生活中“彭宇案”已不鲜见。2011年06月,南京老人摔倒鲜血直流,围观者约好互证再救助,2011年07月,杨浦区佳木斯路一小区80岁老人摔倒死在家门口….….频仍的救助丑闻在种种“做好事遭报应”的衬托下更显刺眼,诸如“好人好事”等基本的社会道德弥足珍贵。正如公众质疑:如果证据不充分就判定司机承担责任,那以后谁还敢见义勇为?
如果热心助人需要如此高昂的成本,如果公平与正义不能被及时打捞,如果利欲熏心、恩将仇报不能被打回原形而逍遥法外,公众必定会缩回已伸在半空的正义之手,最终伤害的是来之不易的社会公共道德体系。
道德滑坡不仅是道德领域内的事。罗曼·罗兰曾说过:“一个民族的政治生活只是它生命的浮面,文化才是其生命的真实质地,只有文化才能够反映出人民的种种思想、热情和理想。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追求物质而忽略了良知,这人性之痛,痛在社会的骨髓里。归根结底,缺乏主流健康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没有与之抵抗的强有力的主流思想才是罪魁祸首。培养和塑造健康、积极的社会主流思想比医治生理顽疾更重要、更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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