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个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如何缴纳社会保险问题浅析
(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曾传辉)
摘 要: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社会保险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分别应如何购买的问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及生育保险应由劳动者以个体名义参保,用人单位在支付的计时工资里应考虑并包含该因素,工伤保险由每一个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购买,鉴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多样性,现在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为劳动者购买失业保险的问题。
关键词:非全日制劳动者
多个劳动关系 社会保险
引 言
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合同法》新增设的内容,是此前法律中所没有规定的,只是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对此做了专门的规定。现在的《劳动合同法》在吸收《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基础上以法律的方式作出效力层次更高的规定。从整体上看,《劳动合同法》调整的用工方式主要有三种: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以及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相对于全日制劳动者而言,他可以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在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工资支付方式、建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等多方面与全日制的劳动者存在许多不同,尤其不同的是体现在社会保险的缴纳方式上。
1.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该条规定以法律条文的方式对非全日制用工方式作了定义,由此可知,非全日制用工有如下方面的特点:
1.1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类特殊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的本质是一类用工形式,因此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民事雇佣关系;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劳动合同,而不是民事合同。在实践中,非全日制工作形形式多样,包括家庭和个人雇工中的“小时工”,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家庭和个人雇佣的“小时工”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因为家庭和个人不是劳动合同的用工主体。
非全日制用工是相对于全日制用工的一类特殊的用工形式,其特殊性就在于“灵活性”,即与全日制用工相比,形成相对宽松的劳动关系,具体包括:劳动合同形式不拘书面性,允许达成口头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不确定性,合同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中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因此除了特别规定外,非全日制用工应遵循劳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和一般规定,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安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保护性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
1.2同一劳劳动者可以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于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其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未依法终止、解除之前,一般情况下不得再和其他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是由于工作关系、工作时间的排他性决定的。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则与此相反,享有和多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权利,这个规定也是和非全日制用工方式的特点相符合的。比如上午在A用人单位从事保洁工作,下午到B用人单位从事收发工作。当然,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上述权利也并非毫无限制的,其必须保证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1.3非全日制用工的实质标准是: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同一个单位中,如果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但每周累计工作时间赶过二十四小时的,将构成一般的劳动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如果劳动者每天平均工作时间超过了四小时,而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也将构成一般的劳动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1.4非全日制用工中工资形式以小时计酬为主。所谓工资形式,是指工资分配所采取的具体方式,最基本的两种方式是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计时工资是根据职工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来计算工资额的一种方式。计件工资是按照职工生产的合格产品数量或者完成的工作量,根据企业内部确定的计件工资单价,计算工资额的一种方式。计件工资主要适合一些生产型企业,在目标取向上与非全日制用工不一致,计件工资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一般是在企业生产任务饱满的情况下实施的,而非全日制用工一般适用于服务行业,工作任务不平均的情形。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不实行计件工资。计时工资一般有四种具体计算标准: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和月工资制。鉴于非全日制用工临时性、工作时间短且灵活等特点,无论是实行日工资制、周工资制还是月工资制都存在一些客观障碍,容易产生纠纷,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中适合实行小时计酬方式。目前各地开始制定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制定的具体方法与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制定方法并不完全一致。为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应以小时计酬。
2.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险如何缴纳?
2.1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既然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法律又规定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必须是要买的,但是应该由劳动者买呢还是由用人单位买?由哪家用人单位买呢?是所有社会保险都买呢还是只买部分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一些地方性法规规定来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但是在承担方式上与一般全日制劳动关系有所不同。
2.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及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作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2.2.1非全日制用工的基本养老保险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意见》第10条: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由于非全日制用工可建立多重劳动关系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些招聘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都应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均在社保机构为其参保缴纳养老保险不现实,因此,《意见》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2.2.2非全日制用工的基本医疗保险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意见》第11条: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2.3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伤保险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意见》第12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2.2.4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意见》第2条第款规定,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并规定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从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在支付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报酬时应当在工资里包括社会保险费用,主要包括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者拿到这部分工资报酬,就应当负有自己以个体名义自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义务。
2.2.5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劳动合同法》和《意见》没有明确规定,对这部分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如何缴费以及如何判断他们失业状况,在实际工作中无法操作。但在北京、上海、重庆等地区,专门制定了关于非全日制劳动者失业保险的问题,其他地方都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3.在成都市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社会保险如何购买?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3年1月17日颁布《成都市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缴纳暂行办法》 详细规定了非全日制劳动者如何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条规定“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应按本市自谋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说明该三种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及生育保险应由劳动者以自谋职业人员的名义参保,参保义务在于劳动者方面。
该规定的第四条、第七条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纳的方法和费率等,第六条、第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如何享受养老和医疗及生育保险的待遇。上述待遇与其他的以自谋职业者名义参保的劳动者一样。
另外,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规定了录用非全日制劳动者用人单位如何缴纳工伤保险的方法。用人单位录用非全日制的劳动者后,应当先就录用非全日制劳动者一事向就业局备案,然后带上就业局的备案证明,由单位填写工伤保险人员增加表,带上劳动者以自谋职业者身份参保的证明就可以办理工伤保险了。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非全日制的劳动者只存在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但可能存在多个工伤保险关系,如在其中一个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则由该用人单位和社保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失业保险在全国大部分地区还没有明确如何缴纳。
综上所述,与多家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由劳动者以自谋职业者身份自行参保,但用人单位在给与劳动者报酬时应当把该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保险费包含在报酬里。劳动者以自谋职业者身份参保,目前大部分地区还没有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失业保险如何缴纳的问题,可能国家在草拟《社会保险法》会考虑这一因素。每一家聘用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享有与全日制劳动者同样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权利。随着整个社会保险体系的完善,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也会逐渐完善,劳动者的权益也将会得到更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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