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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奸”非“轮奸”?罪罚可从“轻”?!

(2013-03-10 16:23:19)
标签:

李双江之子

轮奸与强奸

刘增荣撰文

杂谈

分类: 影视评论

“首奸”非“轮奸”?罪罚可从“轻”?!



日前,媒体纷纷报道:“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涉嫌强奸罪于7日被批捕。李的76人律师团领队、法律大学副校长张爱国教授对媒体表示,李天一因第一个与被害女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轮奸罪,只是以判罚较轻的强奸罪批捕,这是律师团所有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

这是什么法律啊?中国的法律真的是这样“严密”的吗?李双江之子因为是几个男子中第一个强奸了女子,没有“轮起来”所以他一个人不算“轮奸”:即“第一”奸不是“轮”奸?所以法律上可以从“轻”判罚?!

 

我百度到的中国刑法有关条文是这样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我们在法律条文中只看到了“二人以上”就算“轮奸”,并没有规定“第一奸”不算“轮奸”!所以只要是二人以上就是“轮奸罪”,如果按照上述76人律师团的逻辑和说法,“首奸”不承担“轮奸罪”法律责任的话,那么,今后,轮奸团伙的犯罪分子面对受害妇女时就都要“争先恐后”地抢到“首奸”的“干活”,这样,既可以获得类似“初夜”的“享受”又可以在法律上获得“非轮奸”是“强奸”的较轻判罚!而在“轮奸”犯罪过程中,如果再加上“争先恐后”的局面,必将对受害妇女的身体和精神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害和摧残!所以,对“76人律师团”在此案中作出如此骇人听闻的“辩护”,只能说明这些法律专业人士其实是法盲!只能证明这些法律专业人士其实是为了讨好当事方而故意曲解法律、以诡辩式的“逻辑”钻法律的空子!!因此只能让广大守法公民和广大善良的百姓感到心寒和心疼!!!

 

媒体报道中还有一句带倾向性的、显失公正的话:“……只是以判罚较轻的强奸罪批捕,这是律师团所有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真不知道那些媒体是谁开的?什么叫“只是以判罚较轻的强奸罪批捕,这是律师团所有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此案中李天一到底是不是“轮奸”,要遵从法律的判决,怎么现在就“以判罚较轻的强奸罪批捕”呢?“律师团”关于“首奸”非“轮奸”的逻辑和辩护能不能被公正的法律采纳还是个大问号呢!你这算什么“共同努力的结果”啊?

 

“首奸”非“轮奸”?罪罚可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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