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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慧索赔条件发生重大变更,符合新的索赔条件的受损股民可依法索赔

(2017-04-01 10:43:39)
标签:

刘华浩律师

诉讼

索赔

维权

大智慧

分类: 新闻报道

3月23日,大智慧发布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根据该公告显示,原告黄某诉大智慧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法院正式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大智慧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不需要为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相反,大智慧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民事赔偿区间扩大了,大智慧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或因此将承担更大金额的赔偿。

 

一审作出判决,大智慧索赔条件发生重大变更

 

代理大智慧索赔案件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告诉记者,黄某买卖大智慧股票的情况: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买入大智慧股票,且在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11月7日期间全部卖出,目前已经起诉大智慧的股民买卖大智慧股票的情况,大部分与黄某的情况相同,根据目前法院一审作出的判决,可以预计,目前已经起诉大智慧的股民的索赔请求将会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驳回。

 

但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显示,凡在在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11月7日期间买入大智慧股票,且在2015年11月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到现在,存在亏损的股民,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索赔条件的,该部分股民可依法向大智慧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起索赔诉讼,并要求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可以预见,符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索赔条件的股民的索赔请求将会得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

  

根据大智慧公告的《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制作的对比表格

第一种情况

买入区间

卖出区间

一审认定结果

黄某买卖大智慧的情况

2014年2月28日-2015年4月30日

2015年5月1日-2015年11月7日

驳回

 

 

 

 

第二种情况

买入区间

卖出区间

一审认定结果

一审认定的索赔区间

2014年2月28日-2015年11月7日

2015年11月7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支持

 

 

    虚增利润被罚,引发股民索赔

 

2015年11月6日晚,大智慧公告称2015 年 11 月 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5]147 号),告知书初步认定大智慧存在虚增利润等违法行为,并拟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2016年7月2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对大智慧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显示,证监会认定大智慧存在如下六大违法违规行为:

一、2013年大智慧提前确认收入87,446,901.48元,虚增利润68,269,813.05元

二、2013年大智慧虚增销售收入2,872,486.68元,虚增利润2,780,279.86元

三、大智慧利用框架协议虚增2013年收入和利润943,396.23元

四、大智慧减少2013年应计成本费用,虚增利润24,954,316.65元

五、2013年大智慧相关项目未履行完成,虚增收入15,677,377.40元,虚增利润15,468,181.70元

六、大智慧信息科技提前确认购买日,虚增2013年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8,250,098.88元,虚增商誉4,331,301.91元

 

    大智慧发布上述公告后,即引来大量股民进行索赔,根据大智慧2017年3月25日的公告显示,截至该公告日,大智慧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966例,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 大智慧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19,595.51万元。

 

刘华浩律师表示,虽然大智慧案的索赔条件发生了变更,但一审判决也明确认定了大智慧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因此,符合一审法院认定的索赔条件的股民一旦提起诉讼,胜诉概率应该是非常大的。

 

    股民诉讼惨重,符合新的索赔条件的受损股民切莫错过诉讼时效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大智慧在其违法行为期间,股价一度创出历史新高,高达35元,2015年11月7日,大智慧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大智慧的股价不足16元,到本案基准日2016年1月12日,股价收盘为10.28元,期间股价跌幅高达70%,股民损失惨重。

刘华浩律师告诉记者,大智慧股民人数多,截至2015年12月31日,大智慧股东近18万户,且在大智慧本次违法行为期间交易频繁,预计符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索赔条件的股民人数不在少数。虽然本案从大智慧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之日至今,已经过去了近8个月,但本案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18年7月21日,目前尚在诉讼时效内,符合新的索赔条件的受损股民仍然有充足的时间准备诉讼材料,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智慧进行民事赔偿。

    刘华浩律师同时表示:由于本案一审认定的索赔条件期间,大智慧的股价跌幅远远大于原索赔区间大智慧的股价跌幅,因此,依据一审认定的索赔条件期间进行索赔的股民人数及索赔金额或将都远远高于目前已经起诉的人数和金额,大智慧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或将因此承担更大金额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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