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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绿新索赔案开打 30股民将要加入战团

(2016-09-01 11:17:06)
标签:

维权

索赔

诉讼

虚假陈述

上海绿新

分类: 新闻报道

上海新绿虚假陈述索赔案件又有新进展。《投资快报》记者近日从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处获悉,其代理的上海绿新股民索赔案件,已经于2016年8月24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文件,且部分案件已经完成了诉讼费的缴纳。本次索赔股民人数共七人,分别来自江苏、天津、山东、江西,索赔金额约80万元,此外,还有将近30位股民已经在准备索赔材料,将会尽快向法院提交。

  违法行为确凿,公司表示放弃申辩权利

  公开资料显示,上海绿新于2016年4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2016年7月27日,即收到中国证监会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绿新涉嫌的违法行为有两个:

  第一,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王丹的关联交易行为。王丹,时任上海绿新董事长,2009年8月 18日至2015年6月30日任上海绿新总经理,上海绿新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王丹为上海绿新的关联自然人。 2012 年至1014年期间,王丹连续多次与上海绿新发生资金往来,累计金额达到 21,769,703.13元,已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71条所规定的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10.2.3“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的规定,上海绿新均未及时披露。

  第二,未依法披露重大事件签署意向协议事项。2014年3月28日,上海绿新与云南中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涉及协议标的的金额368,000,000元,已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9.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交易的成交金额 (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标准,应当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 ”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时披露,上海绿新未及时披露。

  “上海绿新案件从立案调查至出具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仅仅用了3个月的时间,从侧面反映出,上海绿新的违法行为事实确凿,争议不大”,刘华浩律师表示。

  此前,上海绿新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也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并接受处罚意见。

  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可依法维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罚,符合条件的受损股民均可依法提起索赔诉讼,并要求该上市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刘华浩律师表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是,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28日购买上海绿新股票,且在2016年4月2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上海绿新股票,存在亏损的投资者。”

  从K线图上看,上海绿新在信披违规期间,2014年2月11日股价达到26.97元的历史高位。今年4月28晚间公告被证监会立案调查,4月29日股票跌停,收盘价7.72元/股,投资者损失惨重。

  “本案索赔区间长达4年多,区间内公司股价一度高至15.26元,目前公司股价稳定在7块多,股价跌幅高达50%以上,预计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多数损失均较为惨重”,刘华浩律师同时表示。

  《投资快报》记者提醒,投资者如果参与索赔,具体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1、证券营业部盖业务章的对账单(从第一次买入该股票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须反映每笔交易的成交时间、成交股数、成交价格、成交金额、佣金、印花税等信息);2、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3、上海证券账户卡或证券公司出具的开户信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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