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大智慧索赔维权正式启动,符合条件的股民切莫错过

(2016-05-26 14:53:49)
标签:

诉讼

索赔

虚假陈述

股票

大智慧

分类: 索赔征集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证券索赔律师团队经过2年半的努力(2013年3月至今)成功帮助佛山照明股民打赢诉佛山照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并且代理股民正陆续获得赔款。

    现: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证券索赔律师团队预先征集大智慧受损股民参与维权索赔。

   有望索赔条件:凡在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购买大智慧股票,且在2015年4月30日前未完全卖出的,存在损失的股民投资者,均有权依法提起索赔诉讼,要求大智慧和有关责任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咨询方式:刘华浩律师,电话:18027131914,邮箱:452119420@qq.com 
   单位: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中信广场3002


    索赔依据:


    2015年11月6日晚,大智慧公告称2015年11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5]147 号),《告知书》认定大智慧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2013年涉嫌提前确认有承诺政策的收入87,446,901.48元; 
二、2013年以“打新”等为名营销,涉嫌虚增销售收入2,872,486.68元; 
三、涉嫌利用与广告公司的框架协议虚增2013年收入93.34万元; 
四、延后确认2013年年终奖减少应计成本费用24,954,316.65元; 
五、涉嫌虚构业务合同虚增2013年收入1,567.74万元; 
六、子公司涉嫌提前合并天津民泰,影响合并报表利润总额8,250,098.88元,影响商誉4,331,301.91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33 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决定: 
(一)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公司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层人员给予警告,并依据其责任大小分别给予 30 万元到 万元不等的罚款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如大智慧收到正式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若存在投资损失的投资者,其有权依法提起索赔诉讼,要求大智慧和有关责任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股民需提供的诉讼资料: 1、股民身份证(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2、股民买卖涉虚假陈述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载明身份证号,并加盖证券公司的章)。     
     
   备注:今年,刘华浩律师证券索赔律师团队代理的海润光伏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也顺利和解并将获赔。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