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股份虚假陈述拟被罚,受损股民有望依法索赔
(2016-05-09 15: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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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诉讼索赔虚假陈述文峰股份 |
分类: 索赔征集 |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证券索赔律师团队经过2年半的努力(2013年3月至2015年9月)成功帮助佛山照明股民打赢诉佛山照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并且代理股民正陆续获得赔款。
现: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证券索赔律师团队正在帮助文峰股份受损股民追回因文峰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而造成的投资损失。
索赔条件:凡在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12月18日期间买入文峰股份,且在2015年12月18日继续持有,或在2015年12月18日之后卖出文峰股份股票的,存在亏损的股民均可依法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要求文峰股份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咨询方式:刘华浩律师,18027131914,
单位: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中信广场3002
索赔事由:
中国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拟决定:
1、对文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2、对文峰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3、对陆永敏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4、对徐长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5、对陈松林、张凯、顾建华、夏春宝、裴浩兵、杨建华、马永、满政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6、对范健、胡世伟、江平、顾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如文峰股份因《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违法事实,而收到证监会的正式行政处罚,则凡在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12月18日期间买入文峰股份,且在2015年12月18日继续持有,或在2015年12月18日之后卖出文峰股份股票的,存在亏损的股民均可依法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要求文峰股份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股民需提供的诉讼资料:
1、股民身份证(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2、股民买卖涉虚假陈述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载明身份证号,并加盖证券公司的章)。
备注:今年,刘华浩律师证券索赔律师团队代理的海润光伏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也顺利和解并将获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