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文峰股份虚假陈述拟被罚,受损股民有望依法索赔

(2016-05-09 15:57:26)
标签:

股票

诉讼

索赔

虚假陈述

文峰股份

分类: 索赔征集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证券索赔律师团队经过2的努力(20133月至20159)成功帮助佛山照明股民打赢诉佛山照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并且代理股民正陆续获得赔款

 

现: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证券索赔律师团队正在帮助文峰股份受损股民追回因文峰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而造成的投资损失。

 

索赔条件:凡在20141223日至20151218日期间买入文峰股份,且在20151218日继续持有,或在20151218日之后卖出文峰股份股票的,存在亏损的股民均可依法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要求文峰股份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咨询方式:刘华浩律师,18027131914,

单位: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中信广场3002

    

索赔事由:

 

     2016419日,文峰股份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6]29 号),《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查明:201412月文峰集团向陆永敏协议转让11000万股“文峰股份”系陆永敏代文峰集团持有。证监会认为:20141223日文峰股份发布的公告中未如实披露陆永敏代文峰集团持有文峰股份1100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4.88%的情况。20141224日陆永敏、文峰集团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文峰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如实披露本次权益变动情况。文峰股份2014年年报、2015年半年报均未如实披露该“代持股份”事项。

  中国证监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拟决定:

  1、对文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2、对文峰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3、对陆永敏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4、对徐长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5、对陈松林、张凯、顾建华、夏春宝、裴浩兵、杨建华、马永、满政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6、对范健、胡世伟、江平、顾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如文峰股份因《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违法事实,而收到证监会的正式行政处罚,则凡在20141223日至20151218日期间买入文峰股份,且在20151218日继续持有,或在20151218日之后卖出文峰股份股票的,存在亏损的股民均可依法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要求文峰股份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股民需提供的诉讼资料:

 

1、股民身份证(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2、股民买卖涉虚假陈述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载明身份证号,并加盖证券公司的章

 

备注:今年,刘华浩律师证券索赔律师团队代理的海润光伏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也顺利和解并将获赔。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