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谷源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征集
(2014-10-17 15:3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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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索赔维权虚假陈述金谷源 |
分类: 索赔征集 |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凡在在2012年1月13日至2013年12月6日之间买入金谷源股票,并在2013年12月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管辖法院是石家庄中院。
我们正在准备起诉事宜,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我们取得联系。
河北证监局认定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一)2012年1月13日,金谷源因经济纠纷被昆山宏图实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昆山宏图)起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请判令金谷源归还借款及赔偿利息损失。2012年2月1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13年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该民事判决于2012年7月23日送达。在此期间,金谷源未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11年报中进行披露。
(二)昆山宏图不服一审判决,于2012年7月2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在此期间,金谷源未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12年半年报、2012年年报、2013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
(三)2013年8月20日,金谷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民事再审申请书》。2013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在此期间,金谷源未发布临时公告进行披露。
(四)2013年8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金谷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13年8月29日下达裁定书,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民二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执行。2013年10月16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2013年10月23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下达限制高消费令。
金谷源直至2013年12月7日才发布临时公告对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行披露。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河北证监局决定:(一)对金谷源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在上述公告中,公司表示接受河北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公司诚恳地向投资者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