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2 月 26 日,酒鬼酒(000799)公告称:收到湖南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认定:酒鬼酒全资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供销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29 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分行华丰路支行(简称农行华丰支行)开立了户名为“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的活期结算账户,于 12 月 9 日至 12 日共计存入 1 亿元。2014 年 1 月 6 日,供销公司发现农行华丰支行账户截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的账户余额仅剩 1,176.03 元。你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10日确认该账户中 1 亿元存款已被他人分三笔非法转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酒鬼酒未及时将该重大事项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直至 2014 年 1 月 28 日才发布《重大事项公告》,披露该项存款被非法转走及面临重大损失的情况。酒鬼酒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的规定。
酒鬼酒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虚假陈述,请广大投资者(股民)注意!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在2014年2月26日前购买酒鬼酒(000799)股票且在区间后还持有的、存在投资损失的股民或有望索赔,具体事宜可就向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团队咨询。
联系人:谢良律师、刘华浩律师、张鹏律师。
咨询电话:(020)38912640,18102666263,QQ:452119420,邮箱:452119420@qq.com。
咨询方式:电话、短信、QQ、邮箱均可,我们会在24小时内回复您。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