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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十大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股民维权索赔案

(2014-03-14 11:41:18)
标签:

股民

律师

索赔

上市公司

虚假陈述

分类: 索赔征集

引言:315即将来临,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证券索赔律师团队特此整理了今年股民可以索赔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和未来股民可能有望索赔的虚假陈述案,供广大股民参考。

特别声明:鉴于法律观点差异,对于以下信息,每位法律从业人员或得出不同的结果,以下信息仅供参考,以法院最终认定为准。

 

一、佛山照明(000541)

索赔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1号)

违法事实:一、2010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 ;二、2011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 

索赔条件:2010 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5日买入且在此后卖出或持有佛山照明A股和粤照明B股的受损投资者。  

    诉讼时效截止时间:2015年3月7日

管辖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紫鑫药业(002118)

索赔依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24号

违法事实:紫鑫药业未在《201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延边耀宇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边劲辉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延边欣鑫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通化伟诚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嘉熙人参贸易有限公司、通化振豪人参贸易有限公司、吉林正德药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索赔条件:2011年3月30日到2011年8月16日买入且在此后卖出或持有紫鑫药业的受损投资者。

诉讼时效截止时间:2016年2月22日

管辖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

三、汉王科技(002362)

索赔依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75号

违法事实:汉王科技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0年半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其与汉王信息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索赔条件:2010年2月8日至2011年12月22日买入且在此后卖出或持有汉王科技的受损投资者。

诉讼截止时间:2015年12月21日

管辖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四、华鑫股份(600621)原控股股东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

索赔依据:中国证监会【2013】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事实:2008年6月2日,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股权比例7.59%(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0.43%),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仪电集团应当予以披露。2008年6月3日,上海市国资委将所持“上海金陵”股权转至仪电集团名下后,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股权比例为24.95%(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17.71%),仪电集团仍未对合计持股情况进行披露。

索赔条件:2008年6月2日至2010年5月10日买入且在此后卖出或持有天目药业的受损投资者。

诉讼时效截止时间:2015年9月3日

 管辖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五、朗科科技(300042)

    索赔依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17号

违法事实:一、未按规定披露签订《朗科国际存储科技产业园建设协议书》事项二、未按规定披露签订《朗科国际存储科技产业园建设补充协议书》事项

索赔条件:在2012年9月18日前(含当日)买入且在此后卖出或持有朗科科技的受损投资者。

诉讼时效截止时间:2015年5月9日

管辖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天目药业600671

索赔依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69号

违法事实:2012年3月30日,天目药业与誉振科技、保健品公司、铁皮石斛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有天目药业应收账款清收等内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而天目药业2012年7月26日才对此协议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和《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七条的规定。

    索赔条件:2012年4月6日至2012年7月25日买且未全卖出天目药业的受损投资者。

诉讼时效截止时间:2015年12月31日

管辖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七、恒天海龙000677

    索赔依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61号

    违法事实:一、未披露对外担保事项二、未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索赔条件: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25日买且未全卖出的恒天海龙的受损投资者。

诉讼时效截止时间:2015年11月22日

管辖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八、美达股份000782

    索赔依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2]2 号)

    违法事实:一、临时报告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未披露公司相关董事;二、临时报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未披露实际控制人控制。

    索赔条件:2011年7月20日至2012年6月5日期间买入且未全部卖出美达股份的受损投资者。

    诉讼时效截止时间:2014年12月22日

    管辖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九、宝安地产000040

    索赔依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53号

    违法事实:鸿基公司2007年3月19日澄清公告及2006年至2009年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其“代持股”问题,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索赔条件:1994年9月至2010年11月4日期间买入且未全部卖出宝安地产的受损投资者。

    诉讼时效截止时间:2014年12月31日

管辖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亚星化学(600319)

    索赔依据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16号

    违法事实:一、亚星化学与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集团)存在大额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入账导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二、亚星化学与亚星集团存在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入账导致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三、亚星化学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

    索赔条件:2009年1月20日至2010年11月15日买入且在此后卖出或持有亚星化学的受损投资者。

    诉讼时效截止时间:2014年6月19日

    管辖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索赔依据二: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3号

违法事实: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三、未按规定披露与亚星集团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四、2011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索赔条件: 2010年11月16日至2011年10月28日买入且在此后卖出或持有亚星化学的受损投资者。

    诉讼时效截止时间:2015年2月8日

    管辖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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