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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亮点

(2011-02-24 07:33:38)
标签:

遵义市

楷体

gb2312

征收

房地产价格评估

杂谈

分类: 【政策解析】

                   文/上善若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公布实施,学习后,确实有咱们百姓值得关注和深思的几个亮点:

    征收前要进行风险评估。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征收程序,是前所未有的,这既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百姓迫切的需要。特别是贵州省遵义市,将“维稳”风险评估列入政府决策的步骤,为我们提供了成功的经验。2010年,遵义对170多个重大项目实施了事前事中评估,经过风险评估,结果缓停、停止实施的有20多个。

    评估机构的确定。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此前,拆迁过程中产权人即使对评估机构产生了不信任,或是评估机构出现差错,自己也却无力解决。而条例要求的评估机构的选择方式,可以让被拆迁人在评估机构的选择上,有了发言权,可以真正用到自己可信任的评估机构了。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现实做法中,拆迁单位担心被拆迁人答应搬迁条件后反悔,大部分是被拆迁人先搬家拆房,然后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处于被动地位。明确了补偿搬迁程序,可以防止拆迁过程中的扯皮行为,保护双方的权利。

    严禁暴力阻挠依法征收。条例规定: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是全新条款,依法征收遭到无理取闹、暴力抗法的事件这些年层出不穷,双方当事都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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