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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制度不仅要“提高”更需“完善”

(2013-03-08 14:34:07)
标签:

财经

     全国政协委员、企业家甘连舫自去年在全国两会上呼吁向富人加税,放穷人一马之后,本月6日又在全国政协会议分组讨论时继续呼吁提高个税起征点,增加中等收入群体购买力。同组的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现场回应,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已经让纳税人从9000万人减少到3000万人,继续提高起征点没可能。

     显然,宋兰副局长向社会抛出“继续提高个税起征点没可能”,言下之意就是想告诉人们,目前个税起征点是基于多方面的综合考量,既符合我国国情,也符合现有税收征管实际,而且这种权威声音的发出,同时意味着个税起征点已经没有上调的可能。但笔者认为个税总共占总税收的比重只有6%,就算免税对国家财政的影响都很少,关键是如何让个税起到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作用。不仅如此,目前个税起征点存在着诸多弊端,我们的财税专家,应该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集中在税收制度架构的建制上,而不应该纠结于个税起征点是否该调整的问题上:

      首先,个税起征点3500元开征,不仅不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和公正,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并不均衡,各地工资发放水平相差很大。如果说,北京、上海、广东等发达城市执行3500元的个税起征点,可能就太低,而在西部云南、贵州、西藏等经济欠发达落后地区,同样执行这个起征点,可能就比较适合。所以全国统一个税起征点3500元不合理。还有人提出,个调税是升或降,是否可以与通胀率挂上钩?这都需要我们的财税专家进行研究的课题。

      再者,虽然提高个税免征额后,会带来缴纳个税的人数大幅度减少,但现行制度注定了工薪阶层仍旧是个税的“主力阵容”。而对于高收入阶层来讲,目前在工资薪酬方面节省个税成本的渠道有很多,主要通过福利减少名义工资、分摊发放工资以及尽量采用年终奖金的方式等;还有,由于现行个税中工薪收入最高挡税率是45%,高于其他所有收入种类的适用税率。因此,对于企业高管来说,往往乐于把工薪收入转换为其他收入,就能获得较低的税率。很明显,这样的税收结构,和个税本意“富人多缴税,工薪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缴税”的个税基本征收原则和宗旨相背离,起不到调节社会收入差距的作用。

     最后,我国的个税虽然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后,减税效应也很明显,但与先进个税制度设计相比,我们还过于“简陋”,属于无差别征税,这就很不合理。试想,如果一个家庭中,夫妻人均有一份同样月入4000元的工作,而另一家庭妻子下岗在家,丈夫月入8000元养活全家。则在现行的税法之下,虽然两家的总收入相同,但第二个家庭的税负会远高于第一个家庭,造成税负不公平的情况。所以,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无论是否养育子女,购房或进修,都不能改变计税基础。甚至对于残疾、孤老等特定人员,也只能在经特批后,才能减征个税。

      而香港个税缴纳制度就颇具人性化,不仅免征额达到每年108000港元,而且已婚人士还可以根据家庭负担得到很大额度的减免,如夫妻一方仅有一人工作,那么纳税人的免征额就将翻番,此外,有了子女之后,又能增加50000港元的免征额。相对而言,年收入100万港元以上的84000多人,承担了个税总额的62.06%。让中等收入者少缴个税,设立人性化的扣除额,公平的个税制度就应该这样。而在这方面,我们总在讲“时机不成熟”,征管条件达不到,以至于家庭综合税制始终停留在理论上,没有任何起色。

       不可否认,目前个税制度在原来的基础上已经进步不小,也减轻很多工薪阶层的税赋。但是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的框架设计方面还过于粗糙,比如全国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个税起征点怎能一刀切?再如目前工薪阶层是缴纳个税的“主流”,而真正高薪者却可以合理避税,显然这难以达到调节收入差距的目的。最关键的是,我们的个税缴纳制度不根据个人或家庭实际经济状况,进行无差别征税,显然在税制设计方面也不够成熟,需要进一步调节。所以作为直接税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制度框架设计方面还有很大改进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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