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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熟市场的退市制度有哪些值得借鉴?

(2011-03-28 14: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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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近日,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交易所专门小组正在研究退市制度,将参考借鉴海外有关这方面的经验,设计全面的政策框架。”去年以来,深交所专门派研究小组持续地考察国外成熟市场的退市制度,研究国内市场的特点,讨论中国创业板退市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制度框架的建立。那么海外成熟市场的退市制度有什么值得我们借鉴的呢?

     退市标准与上市标准挂钩

    英国资本市场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最顶端的是伦敦证券交易所,也就是主板市场。中间是AIM(二板市场),最底层的是场外市场——PLUS市场(俗称三板市场),在英国市场上,主板上市标准的要求包括最低25%公众股持股比例、最低市值70万英镑等;而创业板AIM市场上市门槛很低,具有两年的主营业务盈利纪录。如果不符合该条件,董事和雇员必须同意自进入AIM之日起,至少一年内不得出售其持有的该公司证券所拥有的任何权益。而英国的PLUS(三板)市场的准入门监更低、层次更初级,甚至可以接受处于创业阶段尚无盈利的企业上市。

    在海外成熟的资本市场,上市标准与退市标准是一致的,你达到什么标准就可以申请在该板块上市,同样如果达不到标准,就要退市。而在我国企业上市即使达标也要审核。退市制度是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即被冠以*ST,连续三年亏损则被暂停上市。所以,我认为退市标准与上市标准一定要进行挂钩,用一个量化指标摆在哪儿,让好的企业有机会上升至创业板和主板市场,而让失去持续经营能力、不受市场和投资者青睐的公司退下来,这样就有一个“优胜劣汰”、“去粗存精”的激励机制。

     退市标准应多角度、多层次

    我们有些专家在讨论创业板退市制度时,希望引入“资不抵债即可直接退市”这一条标准,但是日本的纳斯达克市场JASDAQ的退市制度是多样性的,当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就予以摘牌。这都有一定的数量化标准:一年内在外流通股份达不到750万股以上或一年内股东人数达不到800人以上的上市公司;在6个月中有连续5天市值总额未达到5亿元;上市公司净资产连续30天内不足50亿元或60天内有5天连续不足15亿元;还有一些是上市公司具体情况,如有财务报表中有虚假记载,财务报表被出示不正当意见;或者违反上市合同;或者对股份转让的限制等等。

    我觉得除了引入“资不抵债即可直接退市”这一条外,还应该借鉴日本JASDAQ市场引入对上市公司包装、造假、虚假陈述而上市的公司直接退市制度。只有让一些失去持续盈利能力、受市场唾弃、造假上市的公司直接退下来,我们的退市制度才得以真正的完善。

     退市制度要有风险预警机制

     从国外情况看,创业板公司退市前后股价会有较大反应,但是股价的反应往往不是集中于正式宣告公司退市之时,而是在存在退市风险、相关传闻流传之时,因此,退市风险的前期预警就尤为重要。境外创业板市场通常都设立有公司退市的风险预警机制,旨在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但风险的警示方式各有不同而已。

    在日本和香港市场中,买者自负理念深入人心,投资者对正常的退市不会有激烈反应。但是遇到由于造假上市而致使该股票最终退市,海外市场有一个集体讼诉机制,投资者有权向上市公司追索其退市所造成的损失。一般而言,海外包装上市、造假上市、虚假陈述造成退市的上市公司十分少见,因为监管很严且处罚力度很大。

    直接退市是一项系统工程,绝不可能一挫而就,我国创业板直接退市机制能否有效实施,关键需考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公司退市后的市场反应,并解决投资者的余股处置问题。要达到这一目的,还需要一系列的退市机制配套措施。不过海外成熟市场退市制度的成功经验,的确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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