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拿“霸王条款”说事儿 不满“限时吃饭”咱换家吃
(2010-01-14 11: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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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电信年夜饭霸王条款自主经营杂谈 |
作者:成都商报记者郑钰飞
春节将至,不少预订年夜饭的人发现,这年夜饭有了新吃法——必须在90分钟内吃完,否则请您换家吃去,套用一句老掉牙的网络语“哥吃的这不是饭,是时间”。当然,哪里有压迫,哪里就会有反抗。广大的消费者立马就不干了,摇旗呐喊“这是霸王条款,还严重伤害了大家过年的感情”。其实,静下心来想想,咱何苦呢?有钞票还怕没处花,这家“限时”咱就去找家不限时的吃。
要我说,站在商家的角度,这个规定并不难理解,作为市场主体,商家的目标必然将利益的最大化,当年夜饭供不应求的时候,限制消费者的用餐时间,尽量接待更多的顾客,也就可以获取更多的利润。而所谓的“霸王条款”,我国法律条款中并无此一说,与其比较接近的法条有《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但是,究竟限时年夜饭是否构成对上述条款的违背,还需要具体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主体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权与消费者权益对立的情形下,究竟应当优先保护何种权利,还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比如针对水、电、天然气公司等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市场无充分竞争,即使面对涨价,消费者也无法选择其他服务,因此需要立法保护消费者,相应的这些公司价格调整程序较为复杂,需要审批、听证等;而在餐饮服务行业,市场竞争是充分而激烈的,限时年夜饭也并非一个默认的行业性的规定,除去限时的商家,还有大量不限时的商家,消费者享有充分的选择权,此事如果仍然强调对于消费者的保护,无异于对商家自主经营权的否定。此外商家在消费者订餐时已经就限时年夜饭的情况作出了充分而清晰的说明,消费者有充足的实践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其他的酒楼。
在市场经济条件,充分竞争、优胜劣汰是保证市场活力的最重要手段,这种手段的实施需要以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权为前提,因此法律不宜越位约束,更不宜随意成为市场中的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