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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诗讲座]三、近体诗的具体规则

(2016-08-16 10:07:56)
标签:

文学

诗韵

知识

讲座

                                  作者:冯宝哲

[律诗讲座]三、近体诗的具体规则

各位群友:

    晚上好!今天进行第三讲,进入到律绝的具体规则,份量确实很重,但是大家心理要放缓,不要着急,有了教材,大家就可以循序渐进,逐步消化。一步一步来,想用多长时间就用多长时间,没有人催你,自己完全掌握主动,只要热爱,只要持之以恒,堡垒是完全可以攻克的,目的一定能够达到。现在讲正题:

三、近体诗的具体规则

   (一)律诗的“粘对”规则。

    律诗的平仄有“粘对”的规则,对,是指出句和对句平仄相对,下句和上句的每个字的平仄必须相反。首句押韵的,末字应落在平声上,因而首联不全相对。其他各联都要相对。不按这个规则,叫做失对。粘,是指后联出句与前联对句平仄必须相同相粘。主要是要求两句的第二、四、六字平仄必须一致,特别是五言第二字,七言第二、四字平仄必须相同。平粘平,仄粘仄,第三句跟第二句相粘,第五句跟第四句相粘。第七句跟第六句相粘,不按这个规则,叫做失粘或失严。广义的失粘还包括平仄失误声韵不相粘贴等不合格律的现象,粘对的作用是使声调多样化,讲求平仄美。“异音相从”美在“避同求异”。如果不对,上下两句的平仄就雷同了;如果不粘,前后两联的平仄就没有变化了。这样就难以求得声调高低的协调平衡,使诗的语言失去回环流转互济、抑扬长短交替的韵律。

    (二)律诗的变通与禁忌。  

    律诗平仄格式要求严格,但这并不是说没有一点灵活性。在一定条件下,这些格式也有可以变通之处。如果有不合平仄的地方,也有补救的方法。古代诗人的作品在平仄格式上变通的情况相当普遍,以致寻找不变通的律诗反而费劲。据笔者统计,《唐诗三百首》所选的律诗中,只有一首五绝《听筝》和一首七绝《征人怨》是不曾变通过的格律。

     前人曾就七律的变通提出过一个口诀:“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五律则是“一三不论,二四分明。”)意思是说每句的一、三、五诸字可以变通,二、四、六诸字必须严守格式。这个口诀简洁明快,但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变通是有条件的,这个口诀对有些句型便不适用。

    1、禁忌“孤平”。

在近体诗中,“孤平”被前人视为大忌。孤平就是全句除韵脚外,只剩下一个单独的平声。如在单平脚“仄仄平平仄仄平” 、“平平仄仄平”这样的句式中,七言第三字、五言第一字就不能变,变则犯孤平。应当说明的是孤平仅指七言仄起平收、五言平起平收这一种单平脚型。在其他的仄脚句式中,即使只有一个平声字,也不算孤平。

    2、末防三连同。

前人还有“末防三连同”的规矩,即在句子末尾,要避免三个平声字或三个仄声字连在一起。句尾三连同也叫下三连,其中的三连平又叫三平调或三平脚,这是古体诗的典型特征之一,但却是近体诗的大忌。如在双平脚“平平仄仄仄平平”、“仄仄仄平平”这样的句式中,七言第五字、五言第三字就不能变,如变则会出现三平调。另外,三连仄也叫三仄脚,最好也能避免,万一调不开,古人也偶而用之,但前边要连用两个平声字。在这种情况下,双仄脚“仄仄平平平仄仄”、“平平平仄仄”这样的句式中,七言的第五字可以变,但第三字不能变,如果要变第三字,则第五字不能变动;五言的第三字可以变,但第一字不能变,如果要变第一字,则第三字必须不变动,否则就不合律。如例诗十五的第七句“惆怅无因见范蠡”和例诗七的第三句 “风鸣两岸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三连同仅指句尾三平或三仄,在句子中间三个平声或三个仄声相连是合律的。由此看来,七言仄脚的句子可以有三个字不论,平脚的句子只能有两个字不论。可以说是“第一可不论,三五需斟酌”。五言仄脚的句子,可以有两个字不论,平脚的句子只能有一个字不论,可以说是:“平起三可不论,仄起一可不论”。

    3、特定的平仄格式。

至于二、四、六诸字,虽然在句中词组声调节拍的旋律上居于重要地位,但也不是没有变通的余地,按照通例就有一种特定的平仄格式,在双仄脚句型中,七言的五、六两字,五言的三、四两字的平仄可以互换位置,将“仄仄平平平仄仄”和“平平平仄仄”改为“仄仄平平仄平仄”和“平平仄平仄”,这样变动后,前边两字则不能变动,必须是二平连声,这种格式常常用在尾联的出句,即第七句。如例诗九的第三句“ 正是江南好风景”和例诗三的第七句“因思杜陵梦”。因此,可以这样概括:七言的二、四两字和五言的第二字平仄不能变动,如果是双仄脚句子,则七言的第六字和五言的第四字是可以变通的。

综上所述,对于“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的准确提法,可以用一个口诀来概括:“要说不论有规程,二忌前提记心中。一忌除韵犯孤平,二忌句尾三连同。三仄脚偶而也可用,前边必须二平声。双位原则不能变,双仄脚前位可换。前边两字必为平,特定格式古长见。多数用在尾出句,适当变通有规范”。

    在懂得了律诗的禁忌后,对于律诗的十六种格式也不必死记硬背了,为了记忆的方便,兹将青岛王永义先生所编的《近体诗格律歌诀》介绍于后,可供大家参考。其歌诀为:“格律不难记,二四六分明。首句仄平仄,或为平仄平。上下句要对,邻句粘即成。四字防孤平,末防三连同。七绝重一遍,七律也就成。双末押平韵,单末多仄声。七言去两字,五言不费功。起收式怎知?首句二末定。”这个歌诀通俗易记,概括性强,通过分步推导,也可以掌握律诗的格律。需要说明的是,前四句是说,平仄在一句诗中是按节奏(每两字为一节奏)交替的,所以一句诗的第二、四、六字,不是仄平仄,就是平仄平。后两句是说,一首诗是平起还是仄起,是平收还是仄收,都要看第一句第二字和该句末一字。如第二字是平,就是平起;是仄,就是仄起。末一字是平,就是平收;是仄,就是仄收。  

    现在,再回头说律诗的变格,可将五言变格按句型归纳为:

    单仄脚“仄仄平平仄”可变通为“(仄)仄(平)平仄”(加()者为可平可仄,下同)。其中第三字如变通,古称小拗或半拗,可救可不救,既然可以不救,则视为可以变格。例如李白《秋浦歌》“炉火照天地,红星乱紫烟。赧郎明月夜,歌曲动寒川”的第一句。

    单平脚“平平仄仄平”可变通为“平平(仄)仄平”,如例诗一的第二句“春风花草香”。

    双仄脚“平平平仄仄”可变通为“(平)平(平)仄仄”,其中虽然一、三两字均可变通,但在具体运用时,如变一则不能变三,变三则不能变一,如果两字都变,那就变成不规则的三仄尾了,如例如诗八的第五句“并添高阁迥”和例诗七的第三句“风鸣两岸叶”。

    双平脚“仄仄仄平平”可变通为“(仄)仄仄平平”,如例诗一的第四句“沙暖睡鸳鸯”,例诗三的第四句“人迹板桥霜”,第八句”凫雁满回塘“,以及例诗七的第八句“遥寄海西头”等。

我们也可以用一个变通口诀对此加以概括:“单仄脚一三可随意,双仄脚只能变其一。单平脚防孤三可改,双平脚忌连一能易。”

    依照上例,五言各式均可增加一个音步,而推导出七言各式。五言的第二字如为平声,前边即加“仄仄”,反之,开头两字就为“平平”。扩展的七言句式,第一字均为可平可仄,其余五字的变通格式与五言相同。即单仄脚为 “(平)平(仄)仄(平)平仄”,如例诗十一的第一句“柳湖松岛莲花寺”;单平脚为“(仄)仄平平(仄)仄平”,如例诗十五的第二句“天淡云闲今古同”;双仄脚为“(仄)仄(平)平(平)仄仄”,如例诗十五第三句“鸟去鸟来山色里”、第七句“惆怅无因见范蠡”和例诗十一的第三句“卢橘子低山雨重”;双平脚为“(平)平(仄)仄仄平平”,如例诗十五的第一句“六朝文物草连空”、例诗九的第四句“落花时节又逢君”例诗十三的第四句“替人垂泪到天明”。我们也可以用一首口诀来加深记忆:“七言首字可变通,其余便与五言同,一三次序变三五,灵活运用有准绳。”

    (三)律诗的“拗救”

律诗中凡平仄不依常规的字称为“拗”。凡“拗”需用“救”作为补偿,有拗有救,才不为病。如一个句子该用平声的地方用了仄声,就应该在本句或对句的适当位置,即可以变通的位置把该用仄声的字改用平声,以调节音调,使其和谐,称为“拗救”。拗救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本句自救。如孤平拗救,在五言和七言的单平脚句型中,五言第一字、七言第三字如果用了仄声,在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就需用平声来补偿。这样就变成了“仄平平仄平”和“仄仄仄平平仄平”。如例诗二的第四句“恐惊天上人”和贺知章《回乡偶书》“少小离家老大回,乡音无改鬓毛衰。儿童相见不相识,笑问客从何处来。”的第四句。又如双仄脚句型中,五言的三、四两字互换位置,七言的五、六两字互换位置,一般也视为本句相救,这就是前述的特定格式。

    一类是对句相救。如在五言和七言的单仄脚句型中,五言的第四字(或三、四两字)七言的第六字(或五、六两字)用了仄声时,应将下句的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改仄为平以作补救,这就成为:“仄仄平仄仄(或仄仄仄仄仄),平平平仄平”和“平平仄仄平仄仄(或平平仄仄仄仄仄),仄仄平平平仄平”。如李商隐《乐游原》 “向晚意不适,驱车登古原。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的一、二两句和杜牧《江南春》“千里莺啼绿映红,水村山郭酒旗风。南朝四百八十寺,多少楼台烟雨中。”的三、四两句。在上述句式中,如果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拗时,因为不在节奏点上,古称小拗或半拗,可救可不救,如果要救时,可在对句同一位置用平声字作补偿,这样就成为:“仄仄仄平仄,平平平仄平”和“平平仄仄仄平仄,仄仄平平平仄平”。如例诗三的第五、六句“槲叶落山路,枳花明驿墙。”和吴商浩《泊舟》 “身逐烟波魂自惊,木兰舟上一帆轻。云中有寺在何处,山底宿时闻磬声。”的第三、四句。

    本句自救和对句相救往往同时并用。如以上两诗,前诗出句的“落”字,对句的“枳”字和后诗出句的“在”字,对句的“宿”字,都是该用平而用仄,“明”和“闻”字是平声,既救本句的孤平,又救上句的拗,上句的倒数第二字如果是仄声,它也可以相救,故叫“一平救三仄”。

    对于拗救我们也用一首口诀作结:“不依常规就称拗,有拗有救不为病,仄拗需用平来救,平拗相救改仄声。出句对句变通位,仄平换救可变更。孤平要在当句救,倒数第三仄改平。此处拗救作用大,一平可救三仄声,既救上句二仄拗,又救本句免孤平,单仄脚倒数二三拗,对句倒三改平声。单仄脚变三(七言为五)称小拗,救与不救都能行“。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近体诗是严格的格律诗,除了允许的变格和拗救外,其它地方一般不得用拗,拗了无救。初学诗者最好先照正格写作,熟悉正格后再考虑根据需要使用变格和拗救,拗救是一种无奈的灵活,不到万不得已,不可采用。不要一开始就在这方面枉费功夫。

   (四)律诗对仗的要求。

律诗要求颔联和颈联(即中间两联)不仅每字平仄相对,而且必须对仗,成为两副对联。首联一般不用对仗,如果用了对仗,并不能减少中间两联的对仗。由于对仗不适宜作结束语,尾联是很少有对仗的,只有少数例外。在特殊情况下,对仗也可以少于两联,这种单联对仗,比较常见的是用于颈联。  对仗就是对偶,把字数相等、意思相对(或相反)、结构相同(或相近)的两个句子对称地排列在一起。

    对仗有工对、宽对之分。工对是指同类的词相对。在一联中,名词对名词、动词对动词、形容词对形容词、副词对副词等等。甚至要求小类相对,如天文、地理、时令、居室、动物、植物、数目词、方位词、双声词、连绵词等各类自对。句中自对而又相对,也属于工对。如杜甫《登岳阳楼》:“东南坼,乾坤日夜。”吴与楚是地名对,东与南是方位对,乾与坤是天文对,日与夜是时令对,对得已很工整了,于是地名对天文、方位对时令也算是工对。真正做到工对是不容易的,所以允许宽对。即词性相同的字都可以对。甚至连颔联的半对半不对,都是允许的。

    借助音、义关系对仗叫借对。借音多见于颜色对。如借“篮”为“蓝”,借“皇”为“黄”,借“清”为“青”等。杜甫《恨别》:“思家步月清宵立,忆弟看云白日。”以“清”对“白”即是。有时候不是借音,而是借义,同时借用乙义来与另一词对仗。如杜甫《江南逢李龟年》:“歧王宅里寻常见,堂前几度。”寻常是平常的意思,是甲义;古代八尺为寻,两寻为常,是乙义,故借来对数目词“几度”。杜甫《曲江二首》:“酒债寻常行处有,人生七十古来稀。”也属这种情况。还有一种流水对,一句话分成两句说,两句是一个整体,出句独立起来没有意义或者是意义不全,这叫流水对,也叫走马对。如白居易《赋得古原草送别》:“野火不尽,春风吹。”杜甫《闻官军收河南河北》:“即从巴穿巫峡,便下襄阳向洛。”有如行云流水,自然入妙。

    对仗按句子表述的内容分为正对、衬对、反对、串对。上下句意思虽然独立,不分主次,不相连贯,但相类或相关,互相补充,相互辉映,叫正对,也称并肩对。如前举白居易诗:“远芳侵古道,翠接荒城。”句和前举杜甫诗的“白日放歌须纵酒,青春作伴好还乡。”句即是。上下句意思映比,有主有次,一为正意,一为旁衬,叫衬对,也称映比对。如刘禹锡《西塞山怀古》:“世几回伤往事,山形依旧枕寒流。”上为正,下为衬。又如马戴《灞上秋居》:“落叶他乡树,寒灯独夜。”上为衬,下为正。上下句整句或局部意思相反,有强烈的对比作用,叫反对,也称反比对。如鲁迅《自嘲》:“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又如杜甫《登岳阳楼》:“亲朋无一字,老病有孤舟。”上下句意思连贯承接,叫串对,也叫连对,顺接对,即前述的流水对。此外,还有在一个句子中一些字词的句中对,以及上下句中交叉对的交错对和两联中上句与上句对仗、下句与下句对仗的扇面对,一般使用较少,不再细谈。

    (五)律诗对仗的禁忌。

    总的说来,律诗的对仗不像平仄那么严格,作者在运用对仗时有较大的自由。但对仗也有三忌:一是忌同字,在每一联中,上句和下句的同一次序位置上不能用同字,同字必同声,必然失对;二是忌雷同,即颔联和颈联的对仗方式相同,雷同了就会造成音律重复呆板。这里主要是指音组结构,如颔联是一个双音节(词组)后面一个单音节,那颈联就要另换一种结构,即改为两个双音节加一个单音节,句尾又是一个双音节。这样音律节奏的变化,就会显得灵活自如和谐自然。三是忌合掌,即对句意义相同,同义词组上下句相对,说的是一个意思,就像两个手掌合在一起,浪费篇幅,这是诗家的大忌,应特别注意。

    (六)炼字锻句,务求合律。

    不管写“律”写“绝”,都应该依照律诗的章法。学写律诗时要首先打好腹稿,初步写出来后,要同格律规则进行对照。凡不合格律的,就应该反复推敲,炼字锻句,选用同义的其他词语,把不合律的字改正过来。当然这就需要精心琢磨,反复斟酌。“吟安一个字,拈断数茎须。”“为求一字稳,耐及半宵寒。”不费脑筋不下苦功是不行的。曹雪芹在《红楼梦》第四十八回中通过林黛玉之口所说的:“若是果有了奇句,连平仄虚实不对都使得的。”请注意,这里说的是“奇句”才可以突破格律,这种“奇句”只应是偶而为之,不能经常以此为出格的理由,那就显得没有自知之明了,不如干脆写古体诗好了,或者索性叫顺口溜,不要硬充五律或七律。 

     关于格律诗的基本知识,讲到这里就算一个段落。懂得了基本要领,就可以开始试着作诗了。但是大家千万不要性急,这得慢慢练习,逐步消化,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口吃成大胖子,有了这个教材,大家在实践中琢磨就会有谱了,天长日久,必有显著进步,在诗的游泳中一定会得心应手。

    谢谢大家!

 

 

第三讲作业:

先布置第一部分作业

    一、律诗的粘对规则是什么?

    二、为什么要实行粘对规则?

    三、律诗的两大禁忌是什么?

    四、什么是孤平?怎样救孤平?

    五、三平尾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存在三仄尾?

   

第三讲第一部分作业答案:

    一、律诗的平仄有“粘对”的规则,对,是指出句和对句平仄相对,下句和上句的每个字的平仄必须相反。首句押韵的,末字应落在平声上,因而首联不全相对。其他各联都要相对。不按这个规则,叫做失对。粘,是指后联出句与前联对句平仄必须相同相粘。主要是要求两句的第二、四、六字平仄必须一致,特别是五言第二字,七言第二、四字平仄必须相同。平粘平,仄粘仄,第三句跟第二句相粘,第五句跟第四句相粘。第七句跟第六句相粘,不按这个规则,叫做失粘或失严。

    二、粘对的作用是使声调多样化,讲求平仄美。“异音相从”美在“避同求异”。如果不对,上下两句的平仄就雷同了;如果不粘,前后两联的平仄就没有变化了。这样就难以求得声调高低的协调平衡,使诗的语言失去回环流转互济、抑扬长短交替的韵律。

    三、律诗的两大禁忌,一是忌孤平,二是在句子末尾忌三连同,特别是忌三平尾。

    四、孤平就是全句除韵脚外,只剩下一个单独的平声。如在单平脚“仄仄平平仄仄平” 、“平平仄仄平”这样的句式中,七言第三字、五言第一字就不能变,变则犯孤平。应当说明的是孤平仅指七言仄起平收、五言平起平收这一种单平脚型。在其他的仄脚句式中,即使只有一个平声字,也不算孤平。孤平拗救,是在单平脚“平平仄仄平”、“仄仄平平仄仄平” 这样的句式中,五言第一字、七言第三字如果用了仄声,在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就需用平声来补偿。这样就变成了“仄平平仄平”和“仄仄仄平平仄平”,这就叫孤平拗救。如例诗二的第四句“恐惊天上人”和贺知章《回乡偶书》“少小离家老大回,乡音无改鬓毛衰。儿童相见不相识,笑问客从何处来。”的第四句,的“天”字和“何”字。就是对孤平的拗救。

    五、句尾三连同也叫下三连,其中的三连平又叫三平调或三平脚,这是古体诗的典型特征之一,但却是近体诗的大忌。如在双平脚“平平仄仄仄平平”、“仄仄仄平平”这样的句式中,七言第五字、五言第三字就不能变,如变则会出现三平调。另外,三连仄也叫三仄脚,最好也能避免,万一调不开,古人也偶而用之,但前边要连用两个平声字。在这种情况下,双仄脚“仄仄平平平仄仄”、“平平平仄仄”这样的句式中,七言的第五字可以变,但第三字不能变,如果要变第三字,则第五字不能变动;五言的第三字可以变,但第一字不能变,如果要变第一字,则第三字必须不变动,否则就不合律。

   

第三讲第二部分作业:

    一、为什么说“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的提法不能一概而论?具体使用中应有那些例外?

    二、律诗基本句型“仄仄平平仄”的变格有哪些规定?

    三、律诗基本句型“平平仄仄平”的变格有哪些规定?                                      

    四、律诗基本句型“平平平仄仄”的变格有哪些规定?

    五、律诗基本句型“仄仄仄平平”的变格有哪些规定?

 

第三讲第二部分作业答案:

    一、“一三五不论”的提法,应在避免孤平和防止句尾三连同 特别是严防三平尾的情况下,灵活使用,“二四六分明”的提法,应对特定格式有所例外。

    二、单仄脚“仄仄平平仄”可变通为“(仄)仄(平)平仄”,其中第三字如变通,古称小拗或半拗,可救可不救,既然可以不救,则视为可以变格。

    三、单平脚“平平仄仄平”可变通为“平平(仄)仄平”。

    四、双仄脚“平平平仄仄”可变通为“(平)平(平)仄仄”,其中虽然一、三两字均可变通,但在具体运用时,如变一则不能变三,变三则不能变一,如果两字都变,那就变成不规则的三仄尾了。

    五、双平脚“仄仄仄平平”可变通为“(仄)仄仄平平”。

 

第三讲第三部分作业:

    一、什么是律诗的拗救?

    二、本句自救的情况有哪些?

    三、对句相救的情况有哪些?

    四、律诗对仗的要求是什么?

    五、律诗对仗的禁忌是什么? 

 

第三讲第三部分作业答案:

    一、律诗中凡平仄不依常规的字称为“拗”。凡“拗”需用“救”作为补偿,有拗有救,才不为病。如一个句子该用平声的地方用了仄声,就应该在本句或对句的适当位置,即可以变通的位置把该用仄声的字改用平声,以调节音调,使其和谐,称为“拗救”。

    二、本句自救。如孤平拗救,在单平脚“平平仄仄平”、“仄仄平平仄仄平” 这样的句式中,,五言第一字、七言第三字如果用了仄声,在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就需用平声来补偿。这样就变成了“仄平平仄平”和“仄仄仄平平仄平”。又如双仄脚句型中,五言的三、四两字互换位置,七言的五、六两字互换位置,一般也视为本句相救,这就是前述的特定格式。

    三、对句相救。如在五言和七言的单仄脚句型中,五言的第四字(或三、四两字)七言的第六字(或五、六两字)用了仄声时,应将下句的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改仄为平以作补救,这就成为:“仄仄平仄仄(或仄仄仄仄仄),平平平仄平”和“平平仄仄平仄仄(或平平仄仄仄仄仄),仄仄平平平仄平”。在上述句式中,如果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拗时,因为不在节奏点上,古称小拗或半拗,可救可不救,如果要救时,可在对句同一位置用平声字作补偿,这样就成为:“仄仄仄平仄,平平平仄平”和“平平仄仄仄平仄,仄仄平平平仄平”。

    四、律诗要求颔联和颈联(即中间两联)不仅每字平仄相对,而且必须对仗,成为两副对联。首联一般不用对仗,如果用了对仗,并不能减少中间两联的对仗。由于对仗不适宜作结束语,尾联是很少有对仗的,只有少数例外。在特殊情况下,对仗也可以少于两联,这种单联对仗,比较常见的是用于颈联。  对仗就是对偶,把字数相等、意思相对(或相反)、结构相同(或相近)的两个句子对称地排列在一起。

    五、律诗对仗有三忌:一是忌同字,在每一联中,上句和下句的同一次序位置上不能用同字,同字必同声,必然失对;二是忌雷同,即颔联和颈联的对仗方式相同,雷同了就会造成音律重复呆板。这里主要是指音组结构,如颔联是一个双音节(词组)后面一个单音节,那颈联就要另换一种结构,即改为两个双音节加一个单音节,句尾又是一个双音节。这样音律节奏的变化,就会显得灵活自如和谐自然。三是忌合掌,即对句意义相同,同义词组上下句相对,说的是一个意思,就像两个手掌合在一起,浪费篇幅,这是诗家的大忌,应特别注意。

 

第三讲第四部分作业:

    一、什么是工对?什么是宽对?

    二、什么是借对?

    三、什么是流水对?

    四、什么是正对、衬对、反对、串对?

 

第三讲第四部分作业答案:

    一、工对是指同类的词相对。在一联中,名词对名词、动词对动词、形容词对形容词、副词对副词等等。甚至要求小类相对,如天文、地理、时令、居室、动物、植物、数目词、方位词、双声词、连绵词等各类自对。句中自对而又相对,也属于工对。宽对。即词性相同的字都可以对。甚至连颔联的半对半不对,都是允许的。

    二、借助音、义关系对仗叫借对。借音多见于颜色对。如借“篮”为“蓝”,借“皇”为“黄”,借“清”为“青”等。杜甫《恨别》:“思家步月清宵立,忆弟看云白日。”以“清”对“白”即是。有时候不是借音,而是借义,同时借用乙义来与另一词对仗。如杜甫《江南逢李龟年》:“歧王宅里寻常见,堂前几度。”寻常是平常的意思,是甲义;古代八尺为寻,两寻为常,是乙义,故借来对数目词“几度”。杜甫《曲江二首》:“酒债寻常行处有,人生七十古来稀。”也属这种情况。

    三、流水对是一句话分成两句说,两句是一个整体,出句独立起来没有意义或者是意义不全,这叫流水对,也叫走马对。如白居易《赋得古原草送别》:“野火不尽,春风吹。”杜甫《闻官军收河南河北》:“即从巴穿巫峡,便下襄阳向洛。”有如行云流水,自然入妙。

    四、上下句意思虽然独立,不分主次,不相连贯,但相类或相关,互相补充,相互辉映,叫正对,也称并肩对。如白居易诗《赋得古原草送别》:“远芳侵古道,翠接荒城。”上下句意思映比,有主有次,一为正意,一为旁衬,叫衬对,也称映比对。如刘禹锡《西塞山怀古》:“世几回伤往事,山形依旧枕寒流。”上为正,上为衬。上下句整句或局部意思相反,有强烈的对比作用,叫反对,也称反比对。如杜甫《登岳阳楼》:“亲朋无一字,老病有孤舟。”上下句意思连贯承接,叫串对,也叫连对,顺接对,即前述的流水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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