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楹联专家更要作执行联律的典范

(2010-10-25 21: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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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海一滴

楹联知识

论点争鸣

杂谈

                                              作者: 冯宝哲   

 

    中国楹联学会制定的《联律通则(修订稿)》第十三条规定:“本通则作为楹联创作、评审、鉴赏在格律方面的依据。由中国楹联学会解释。”这就明确要求各种征联的评审必须以《通则》为准绳。但是令笔者不解的是,“山西国土杯”征联大赛的评审却公然在不规则重字上反其道而行之,如谓不信,请看《中国楹联》杂志2010年第3期第36页和《对联·民间对联故事》杂志下半月刊2010年第7期第18页《公证保证公正  公示彰显公开》一文。该文主要是介绍这次征联在评审模式上作到了“三个第一”的创新,即:第一次给评委颁发聘书,第一次引入司法公证,第一次将终评结果在网上和报纸上公示征求意见。这三个第一,别的地方搞过没有,笔者孤陋寡闻,不甚清楚,但河南三门峡市过去早已把征联公示作为必备的程序却是不争的事实。此文中还有如下一段叙述:“xxxxx(指笔者隐去的地名与作者姓名)的一副三等奖:虽下联重一“生”字,评委们认真研究,认为“生存”对“滥占”之“生”为动词,“民生”对“国脉”之“生”为名词,词性不同,虽有不同认识,但古已有之,故不以不规则重字论,仍保留三等奖。”

    公示的目的本来是征求群众意见,但是群众已经提出来了,评委们却要坚持自己原来的主张,这种公示岂不是图有虚名?那么对于不规则重字,究竟应当怎样看待呢?中国楹联学会所编的《联律通则导读》所给的权威解释是:“一副对联中出现两个或多个相同的汉字,即为重字。与重字相对应的若是另外一对重字,这称为规则重字。否则,即为不规则重字,不规则重字破坏了上下联之间的对称法则,属于对联文体中严重的形式缺陷。一般应酬对联,会因作者失察而造成的不规则重字,古人传世名联中也偶有此类作品。在征联参赛或为正式场合撰写楹联时,作者应细致检查,严格避免不规则重字的出现。”显然,权威的解释特别强调征联参赛严格避免,并未提到因词性不同允许放宽的事,这就说明对不规则重字这种严重的形式缺陷,没有任何可以松动的余地。此次联赛的评委们在这一点上不知为何故意与其相抗衡,真让人难以理解!

    参赛作者由于失察而写出违律联是不足为怪的,评联时由于评委疏忽而不自觉地选中违律联也情有可原,谁也不是火眼金睛,但是经过公示已经明确知道其为违律联,却要背道而驰坚持让其错下去的情况还真不多见。据该文说“评委们认真研究”因为“词性不同,虽有不同认识,但古已有之,故不以不规则重字论。”古已有之,似乎是他们的挡箭牌,但是这能成为理由吗?“唯楚有材,于斯为盛”古已有之,能够否定上联收于仄,下联收于平吗?“壁立千仞,无欲则刚”古已有之,能够否定句中节奏点的字平仄交替吗?“洞庭天下水,岳阳天下楼”古已有之,能够否定上下联对应节奏点上的字平仄相反吗?如果都以“古已有之”网开一面,那还要《联律通则》干什么?笔者注意到文中所说的“虽有不同认识”这句话,但是弄不清是指评委间有异议,还是指群众有看法,如果是指评委中本来就有反对意见的话,那为什么这种捍卫联律的正确主张却得不到申张,反而让践踏联律的偏见大行其道呢?把这样的事例放在中楹会主办的刊物上予以宣扬,岂不是鼓励评联时撇开《联律通则》吗?

    同期《对联》杂志的首页报导就是“孟会长再发联律普及动员令”,笔者以为普及联律不仅要面向广大群众,而且要面向楹联专家,作为群众要认真学习《联律通则》,作为专家更要精研《联律通则》,对于自己的个见,可以研究、探讨,但作为执行,必须统一到《通则》上来,各种联赛的评委,一般都是楹联专家,更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做执行《通则》的典范。对于专家的影响力,我们绝对不能低估,如果允许其另搞一套,贩卖私货,把“立会之本”当摆设,就有可能引起执行中的混乱,不利于《联律通则》的正确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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