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民办学校勒令退学转学权力牛逼嚣张 |
分类: 随笔 |
http://s6/mw690/001O0achgy6LMeh9W9Td5&690
http://s1/mw690/001O0achgy6LMehDNcI70&690
【新闻背景】
昨天, 翁先生报料,他的儿子之前一直在广州市白云区启明小学读书,可是9月1日报名注册时,班主任却对他说因为他的儿子成绩太差,影响班级平均分,而且家长不来开家长会,不配合老师工作,所以他被学校淘汰,以后不用再来学校上学了。对此,翁先生十分气愤,学校有什么资格剥夺我孩子的受教育权利呢?
翁先生一家来自江西,他的儿子小俊一直在启明小学读书,这个学期小俊应该读六年级了。但是上个学期期末考试的时候,班主任对他说,小俊成绩太差,影响了班级的平均分,而且常常不能按时完成作业,家长也不来开家长会,小俊以后不用来上学了。
昨天,记者随翁先生一道来到启明小学。小俊的班主任孙老师只说了一句:“这是学校的规定。”在学校门口,一个姓王的女士说,这个学期她的儿子也被这所学校拒绝入读了,因为她的儿子太顽皮,学校让孩子转校。
【狐眼事评】
百度资料显示广州市白云区启明小学位于白云区同和街握山村,是一九九八年经白云区教育局批准开办的一所专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低收费的民办小学。坚持“把学校办成让普通老百姓的孩子都能接受优质教育”的办学理念是启明小学三个坚持中的第一个坚持,如今因为学生成绩不好或因为学生顽皮便勒令转学、退学,不知道这到底是坚持了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四条规定强调了接受义务教育既是每个适龄儿童的权利也是义务,被拒绝不行,放弃也不可以,既是对教育部门的约束也是对孩子以及其监护人的约束;而第十二条的规定则正好适用翁先生和姓王女士的孩子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范畴,可见翁先生和姓王女士的孩子是享有在广州市白云区启明小学读书权利的,而且是受法律保护的,翁先生和姓王女士的孩子曾经是这所学校的学生,则说明他们的孩子符合就读的条件,或者说已经取得了入学的资格,不管以前是通过哪种渠道进入学校读书的,既成事实即是道理,在这种情况下学校、老师是没有理由更没有权利强制要求学生退学或者转学的,否则就触犯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从媒体爆料的材料可以看出,在广州市白云区启明小学类似这样“草菅人命”的事情应该不是个案,毫不夸张的说可能已成惯例,只是没有人去争取没有人去理论,或者说过去的理论与争取都被巧妙的掩盖了,媒体这次介入才使这种事情浮出水面。
面对家长“以后不用再来学校上学了”,面对媒体记者“这是学校的规定。”听起来好像很随便,但是,语气很笃定,态度直接得丝毫没有商量的余地,很牛逼,有种我就这么说这么做了能拿我怎么样的架势,心里哪里还有义务教育法规和政策啊!完全不像做错事或者说错话那般遮遮掩掩,而是理直气壮,说明在她或者他们的眼里学校的规定就是王道。
在事情没有厘清之前不敢说启明小学到底有没有这样的规定,至少可以表明这位教师这样做了,而且不是第一次这么做,否则她不会有这么大的胆子,单从这位班主任的胆识我相信这或许真的就是学校的规定。
学校抑或教师哪里来的胆子可以公然对抗国家的教育法规政策?细一琢磨方才恍然大悟,原来启明小学是一所民办学校,现在公办学校谨小慎微,民办学校牛气冲天已经是不争的社会现实,民办学校可以做公办学校所不能做的事情,掠夺生源,收取高额学杂费,行“挂羊头卖狗肉”之事等等违规的事情屡屡发生,享受国家政策补助却在人事上不受地方教育部门的管理,至多接受地方教育部门业务上的指导。在民办学校人的“眼里”好的学生成绩就是生源的保障就是经济效益,在老师眼里学生成绩就是自己的饭碗,在这样的背景下什么坚持“把学校办成让普通老百姓的孩子都能接受优质教育”的办学理念啊等等统统只是一个能拿得上台面说得出口的幌子。
因为地方教育管理部门对民办学校没有人事处置权所以才会导致学校有恃无恐,教师大言不惭。不知道记者的介入能不能改变翁先生的孩子、王女士的孩子以及更多有同样经历的孩子的求学命运。
只是,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东方小学无辜学生的血还没干,受伤的学生还在医院治疗,受伤害的学生、家长的内心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才可以平复,能不能平复?难道“校园砍杀案”的教训还不够惨痛?
思于此,不免内心沉甸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