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卖淫重新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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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随笔 |
给卖淫重新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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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有关“打飞机”服务究竟属不属于卖淫,引发各界热议,广东高院和北京警方的回应甚至完全相反。广东高院认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和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不包括单纯为异性手淫和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的行为。有了这个大前提,组织“打飞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随之成立。
“打飞机”为什么会引发各界热议,无外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人们对“打飞机”这个个体自慰的行为方式演变到一种新型的服务项目的好奇;二是对同样的一个行为在同一个国度里适用法律不同的不理解、不苟同。
正义和邪恶从来就没有放弃过较量,这边打击卖淫嫖娼的行动不断升级,“天上人间”们陆续的被查封,那边一些所谓的性学者、专家依旧在鼓着腮帮子游说性自由、卖淫嫖娼合法化,现实生活中也从来不缺少为满足少数人淫欲开禁的声音,嫖宿幼女罪当属于此;把卖淫女称之为性工作者当属于此;强奸必须性交当属于此;“打飞机”不属于卖淫当属于此。
在目前我国的司法解释中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和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单从解释的内容来看卖淫必须得性器官两两接触或者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这种过于笼统的解释或者片面的解释为一些自诩精通法律的法律界人士钻字眼提供了便利,尤其是一些律师,很多类似于卖淫这种不科学的司法解释上的漏洞给他们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或减轻罪过提供了着眼点,万宁陈姓校长强奸女学生案件之初就有人因为女学生处女膜没破就坚持认定为性侵幼女罪而非强奸幼女罪,这两种罪在法律的性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上大相径庭。强奸一定需要处女膜破吗?如果是,那非处女如何认定呢?如果一定要认为强奸必须男性性器官进入女性生殖器的话,那么,不管是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又将如何认定呢?再说,带套还算强奸吗?
如果要做文章的话类似性交的行为也有大文章可做,类似指的是什么?何为类似?这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法律上这种模糊的概念往往就成了为罪犯开罪的说辞,或许将来“类似”也会有人拿来做学问。
我觉得,卖淫,单从卖字来说就是通过自己有偿付出的行为,淫是指一个人关乎性方面的的欲望,合起来卖淫就是通过自己有偿付出的行为使另一方获得性方面的刺激或者满足,从这一个角度来说“打飞机”、“波推”等一些行为就属于卖淫范畴,应该按照卖淫的性质加以判决或者处罚,再说,卖淫嫖娼行为一定有个过程,“打飞机”、“波推”等一些行为即是前奏,无法与卖淫割裂开来,法律应该禁止和严厉打击类似的行为,有些人之所以推出此等肮脏龌龊的“服务”,其目的就是想打法律的擦边球,妄想游离余法律之外,广东高院如此的判决及解释正中这些犯罪分子的下怀,如果法律放过了“打飞机”、“波推”等一些淫乱行为,卖淫也就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时代在进步,法律也应该与时俱进,必须给卖淫等一些含糊不清的法律条规重新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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