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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化”的条款不是用来可以钻的法律空子

(2011-07-24 09:17:16)
标签:

药家鑫

李昌奎

死刑

死缓

法律

空子

杂谈

“人性化”的条款不是用来可以钻的法律空子

                                                文:九州狐

“人性化”的条款不是用来可以钻的法律空子

(图片来自网络)

 

云南高院李昌奎凶杀案二度重审的消息一出,舆论叫好声一片,但是,似乎又落入某些人舆论干预司法公正的口舌,是法律严惩杀人凶手还是民众集体狂欢式的杀人?不管是主张处以死刑的人还是主张免死的人,人们似乎使出浑身解数也要找出个能够支撑自己观点的“理由”,蹊跷的是对于类似的案件总会引发一些新名词大战,不能不说丰富汉语词汇也是功劳一件。

 滑稽的是这边重审还没有开始,那边求婚不成连捅27刀的新闻又爆料媒体,似乎一个比一个狠,这些案件与药家鑫案的相同之处就是存在着很大的司法争议,这种争议不同于简单的判刑轻重的问题,而是罪恶生命的承续问题,特别是每个普通民众都能辨别是非的问题,却被擅长使用法律的专家、学者们搞得乌七八糟的,如果不是关乎生死的关键问题,民众也不会那么的激动和群情激愤,奇怪的是这种颇有争议的案件频出,冥冥之中的巧合是否也在考验我们的法律呢?在我们国家审案很多时候先前的案例对以后的相同性质的案件总有借鉴作用,所以对那些罪大恶极的凶犯的判决显得尤为重要,要不然人们总会相互比对,如有疑问怎会没有争议?这种极其正常争议又怎能作为民意干预法律公正的说辞?

过去我看港台片中关于律师打官司的影视剧,不论是原告的律师还是被告的律师他们都力求从蛛丝马迹中找到为自己当事人辩护的证据,为了证据可以不择手段,其中不乏伪造证据,同时双方举证的时候相互寻找破绽,更多的则是如何钻到法律的空子,在那个时代我相信国内绝对不是这个样子的,现在想来,我错了,因为现在我们判案也钻法律的空子。

对于李昌奎案件中云南高院撤销一审判决是基于法律中关于自首和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凶杀案一般慎杀或不杀的相关条款决定的,可能在他们认为只要符合自首和因邻里纠纷引发的两个要素,就有了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所以改判死缓有法可依,因此法律界引发的讨论就是可不可以改判的问题或者是量刑有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在我看来这完全是片面的解读了此条款的法律精神,生搬硬套绝对不是一个主宰生杀大权的人或法律机关应该干的。

我觉得在这里我们讨论的应该不是可不可以的问题,而是应该不应该的问题,别看这两句话似乎有相通的意思,但是内涵和程度绝不一样,有人说对照条款可以处死也可以免死,区别就在于解读条款的人如何认识或解读条款,我觉得这是个定量问题,应该不应该那就上升到了定性问题,该杀就得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有自首情节就得轻判吗?肯定不行,还要看具体情形而论吧!再说,有多少杀人犯不自首的,自首了就不判死刑了,表现好点减刑,15年后出来了又是一条好汉,屈死的死者如何瞑目,亲人如何心安?如果真是这样大家都来效仿咋样?担心冤冤相报何时了?可笑至极,如果是这样子的话,我们还打什么黑啊!黑势力中哪个不是穷凶恶及、恶贯满盈的。

法律条文中为什么要加入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凶杀案要慎杀或不杀?我觉得那是考虑到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一些因邻里纠纷而造成的误伤致人死亡或者因对方有重大过错在先,被逼无奈而引发的凶杀案,对于这些案例中的凶手适用慎杀或免杀的条款,这也是基于人性化的考虑,而李昌奎先奸后杀,再杀3岁幼童完全是有预谋无人性,可谓穷凶恶极,天理不容,适用此条款老百姓能答应吗?

既然再度重审了,就预示着本案在法律的适用上肯定出现了偏差,但愿像这样的事例少一些,再少一些,最好没有,还法律一个公正神圣的颜面。

我呼吁:“人性化”的条款不是用来可以钻的法律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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