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有充足理由和法律依据,向药家鑫父亲索要二十万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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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关张妙家属向药家鑫父亲药庆卫索要二十万赠款的新闻被炒得纷纷扬扬。关于这一新闻,大多数的网友选择了谴责张妙家属,认为张妙家属出尔反尔,既然已经宣布放弃,就不应该再索要这二十万的赠款。但实际的情况是,张妙的家属没有出尔反尔,出尔反尔的是药家鑫的父亲药庆卫。大多数的网友选择谴责张妙家属,是因为媒体的误导。下面是腾讯网2月8日转载《新京报》的一则报道:
“本报讯(记者孔璞)昨天上午,药家鑫案被害者张妙的父亲张平选、母亲刘小欠等人通过代理人张显(微博)的博客发布公告称,愿意接受药父药庆卫(微博)在药案审理期间表示‘赠与的20万元’,并‘于2012年2月8日上午前往药庆卫处接受该款。’此前,张妙家人已拒绝该赠款。”
张妙家人已拒绝该赠款,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药庆卫给张妙家属的二十万赠款被拒绝的事情的发生在去年5月26日,但是到了6月5日,药庆卫通过微博,表示愿意把这20万用专门的账户存着,留待张妙父母和孩子将来确实需要的时候再来拿。这样,药家对张家的赠与行为,共发生了两次, 5月26日,药庆卫亲自到张家表示赠与,这一次被张家拒绝, 6月5日,药庆卫通过微博表示的赠与,张家从来没有宣布拒绝过,今年2月7日,张家宣布愿意接受。具体情况有药庆卫的微薄可以证明:
“张妙,端午节到了,因为犬子药家鑫犯下了滔天罪行,让你们家阴阳相隔已经半年多,我们夫妇无论如何也弥补不了你们家受到的伤害!5月26日去看望了你的孩子和父母,他们都很可怜非常需要帮助,我们临走时留下20万块钱,我们这样做不敢奢求你和你们家能原谅我们,但请你在天之灵能宽恕药家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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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这20万也被你父母不知出于何故退回来了,我们也会把这20万用专门的账户存着留待你的父母和孩子将来确实需要的时候再来拿,因为这是药家鑫最后的愿望,做父母的一定会去完成。张妙,你放心吧,我们一定会尽全力帮助你的父母和孩子,愿你早日安息,落土为安!”
这两条微博是去年的6月5日发出来的。对于6月5日微博的赠与,张家没有宣布过拒绝,这个有药家的代理人兰和律师近日的博文《“索要20万赠款”情理法无据》证明:
“2011年5月26日,药庆卫在律师的陪同下,看望了张平选夫妇及张妙的孩子,并给张平选留下20万元现金,做为他们养老之用。但在2011年6月5日,该款项被张平选退回。其代理人张显也一再表示,不要药家一分钱‘带血的钱’。
以上事实表明,药庆卫只是做了一个赠与的意思表示,药庆卫与张平选之间并未形成事实上的赠与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该合同必须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兰和律师提到的张家拒绝赠与,是发生在5月26日的赠与,被6月5日退回。但赠与被退回以后,药庆卫通过微博,再一次表达了赠与的意愿,而张家索要的也正是这一次赠与的二十万,这一次的赠与,兰和律师并没有指出张家曾经拒绝过。兰和律师既然要把第一次亲自到家的赠与行为被拒绝移花接木到第二次通过微博宣布的赠与,这个足以说明,张家索要的药庆卫通过微博表达赠与的二十万,张家是从来没有拒绝过的。
张家索要的是药庆卫6月5日通过微博表示的赠与,这一点《新京报》记者也是明明白白的。张家从来没有拒绝过,但媒体却歪曲成“此前,张妙家人已拒绝该赠款”。由于媒体的歪曲,让张家人在失去亲人之后,再一次受到痛苦的伤害。
张家人不贪婪、讲诚信的,这一点,也可以通过兰和律师的那篇博文得到证实:
“药家鑫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4.5万赔偿款为何不领取。该款项是经过法院判决的赔偿款,具有刚性执行力,且药先生已将此款交与法院。张平选在无钱看病的前提下,为何不取,转而索要这子虚乌有的20万元所谓赠款”
法院判给的4.5万,张家不去领取,足可以证明张家人是不贪婪的。张家曾经宣布放弃这4.5万,张家不去领取,足见张家的诚信。如果张家既贪婪,又没有诚信,为何不去领取那被兰和律师称为“刚性”的4.5万呢?
相反,药家鑫的父亲药庆卫没有遵守承诺。药庆卫说的很明白,他要把这“20万用专门的账户存着留待你的父母和孩子将来确实需要的时候再来拿”,但到了后来,药庆卫说,当时给张平选家送的20万元,大多是借的,后来张家不要,他已将借款归还。药庆卫并没有按照他的承诺用专门的账户存着。也没有按照他承诺的到了张妙“父母和孩子将来确实需要的时候再来拿”,把承诺的赠款交予张家。
可见,不信守承诺、出尔反尔的的是药庆卫,而不是张妙的家人。
依据以上事实,张家向药家索要二十万的赠款不仅是合情合理的,而且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下面给大家作一分析:。
一、张家向药家索要二十万赠款是合情合理的。
药家通过微博对张家的赠与承诺是没有期限的,药庆卫表示,只要张家需要,这笔款可以随时给张家。张家从来没有声明拒绝这一次的赠与,现在,张家提出接受这笔赠款,药家拒绝支付,是药家食言。所以,张家向药家索要这二十万是合理的。
药家鑫残忍杀害张妙,造成张妙父母和子女失去亲人,给张妙的父母和子女造成巨大的伤害,也使张妙年迈的父母和未成年的的子女无人抚养。所以,张家向药家索要这二十万也是合情的。
6月5日,张家退回5月26日的的赠款,药家认为张家绝不会接受这二十万赠与,于是再次发出赠与的意愿,以占领道德的高地。
张家放着“刚性”的钱不去要,而“偏偏去要子虚乌有”的钱,这说明,张家要这个钱,不是出于贪婪。张家向药家索要这二十万,是要证明药家根本没有赠与的诚意。就是依据这一点,张家向药家索要这二十万赠款,也是合乎情理的。
二、张家向药家索要这笔二十万的赠款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对于法律的东西,本人了解并不多。但药家的代理人兰和律师的博文,却让本人学习了不少的法律知识。
兰和律师在2月9日发表博文《“索要20万赠款”情理法无据》,他认为于法无据的理由为:
“2011年5月26日,药庆卫在律师的陪同下,看望了张平选夫妇及张妙的孩子,并给张平选留下20万元现金,做为他们养老之用。但在2011年6月5日,该款项被张平选退回。其代理人张显也一再表示,不要药家一分钱‘带血的钱’。
以上事实表明,药庆卫只是做了一个赠与的意思表示,药庆卫与张平选之间并未形成事实上的赠与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该合同必须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兰和律师的这个表态,好像给自己挖了个坑,它不但不能说明张家向药家索要二十万赠款于法无依,反而说明药家对张家的赠与合同是成立的。兰和律师认为,由于张家拒绝了药家的赠与,故赠与合同不成立。但实际情况是,药家对张家有两次赠与,第一次是5月26日的赠与,这一次被张家拒绝,当然赠与合同不成立。而张家索要的是药庆卫6月5日通过微博表示的赠与,今年2月7日,张家表示愿意接受药家的赠与,既然双方同意,赠与合同当然成立。
药家对张家的赠与合同是成立的,但药家能不能宣布撤销赠与呢?《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与合同可以撤销,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药家赠与张家的二十万,不是普通的慈善性质的赠与,而是因为药家鑫杀害张妙,药家有过错,张妙有父母和子女需要抚养,药家对张家的赠与,应该是出于道德义务的赠与,药庆卫的微博也表示,这二十万是为了弥补药家鑫对张妙的伤害,为药家鑫完成心愿,所以,这二十万的赠与,应该是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不能撤销的。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张家要求药家支付这二十万赠款,是完全符合《合同法》这一条的规定的。(午夜星辰1968/应县章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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