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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死刑判决书,其实是“保命书”

(2011-05-29 22:46:44)
标签:

药家鑫

杂谈

药家鑫死刑判决书,其实是“保命书”,药家鑫保命曙光大现,最高法院可能不会核准

 

作者:午夜星辰1968/应县章春成

 

 

药家鑫案一审被判死刑,二审依然维持原判,中国人都认为,法律给了被害人一个公道。

 

如果仔细研究药家鑫一审、二审的判决书,就会发现,法院没有给被害人公道,法院的判决书,其实是为保住药家鑫的小命而一步步地制造法律基础。

 

大家都知道,死刑的生效要经过一审、二审和最高法院的核准,一审、二审判死刑,离死刑的真正实行,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如果法律真要给被害人一个公道,药家鑫故意杀人,手段残忍、事实清楚,案情十分简单,药家鑫应当早已被执行,这样一个简单的案子拖了这么久,本身就说明,法律是不愿意给被害人公道的。

 

药家鑫虽然一审、二审被判死刑,但是仔细研究一下判决书,每一次的判决书都让药家鑫离保命的距离靠近一大步。

 

药家鑫案事实清楚,在加上舆论的监督。很难让药家鑫一步达到保命的结果。于是,采用了一种渐进的“曲线救命”的方式。

 

一审虽然判了药家鑫死刑,但却肯定了药家鑫的“自首”。药家鑫在已经被警方控制,在警方掌握了大量事实的情况下的交代,竟能认定为“自首”!一审判了死刑,满足了被害人家属的愿望,于是被害人家属就不愿意纠缠细节了,这让被害人的家属上了一个大当!虽然一审被判死刑,但这个“自首”却可以成为以后二审、最高法院核准减刑的依据!

 

二审的判决书,虽然维持了死刑判决,但对一审荒唐的“自首”认定不仅没有纠正,反而又肯定了“初犯、偶犯”,让药家鑫向保命的方向又靠近了一步。

 

说药家鑫初犯没有错,但大凡杀人犯,多数是初犯,再犯是很少的。

 

说药家鑫是偶犯也是没有错的,但把它作为从轻的理由就大错特错了。药家鑫杀人起源于偶然的交通肇事,因害怕承担责任而杀人灭口,因为很小的理由,在短时间内就能下杀人的决心,可见药家鑫生性的残忍,而二审法院认为是偶发事件、没有预谋,把这个认定为从轻的理由,是没有道理的。

 

这个“偶发”究竟是“不残忍”还是“非常残忍”的理由?我们可以这样假设一下:

 

“当药家鑫举起杀人刀时,由于被害人的哀求,动了恻隐之心,放下屠刀,落荒而逃。

 

过了几天,药家鑫经过反复的利害得失的衡量,还是决定把被害人杀死,于是经过一番精密的策划,最终把被害人杀死了。”

 

如果是这样的话,就不是“偶发”了,而是不折不扣的预谋杀人,相比之下,那一个更残忍呢?

 

这个“经过预谋的杀人”,起码说明他还有人的一点恻隐之心,尽管这个恻隐之心很微弱。而那个“偶发”杀人,对被害人的哀求一点都没有发挥作用,说明了这个药家鑫已经彻底失去了人性。所以这个“偶发”只能是从重的理由,把它作为从轻的理由,那只能说明,他们要为药家鑫保命尽力。

 

在药家鑫案即将进入最后的最高法院核准的时刻,最高法院发布了年度报告:

 

人民网北京5月24日电(记者李婧)今天,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根据该报告,死刑复核工作已进入规范运行、稳定发展的阶段。人民法院将加强对死刑适用的指导,统一死刑适用尺度,努力使复核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法律和人民的检验。

 

报告显示,人民法院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严格证据审查判断,确保证据确实、充分,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报告指出,人民法院将加强对死刑适用的指导,统一死刑适用尺度,努力使复核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法律和人民的检验,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这一最基本的人权;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开展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促进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最高法院“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使药家鑫向保命的距离大大向前靠近了一步。加上一审、二审为药家鑫的铺垫,最高法院不核准药家鑫死刑的判决的可能性很大。

 

如果药家鑫是普通的农民子弟,他就早已“尔墓之木拱矣”! (午夜星辰1968/应县章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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