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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读《元照英美法词典》

(2018-02-06 23:57:38)
标签:

元照英美法词典

学术顾问

卢峻

民国

《元照英美法词典》是一部厚书——大开本1400多页,更因为其编撰人员的不同寻常。慢读《元照英美法词典》

以其中的八位“学术顾问”为例,分别是倪征YU(日奥)、姚启型、卢峻、朱奇武、王名扬、杨铁樑、乔治·西德尔和夏伯达先生,其中四位有东吴法学院教育背景,占了半壁江山。其中的卢峻先生不该被遗忘。

(一)

《词典》注明卢先生的教育背景为复旦大学文学士、硕士;东吴大学法学士;美国哈佛大学法学博士。

我曾蒙《词典》工作室厚谊翻拍了一幅潘汉典先生1997年7月为词典事拜访卢峻先生的照片,原拟收入小书《东吴身影》,因故变更。但相关文字保留下来:

卢峻是潘先生的东吴法学院前辈,也是词典的“学术顾问”之一。卢峻能出任词典的“学术顾问”,也许是此次南下的成果之一。

卢峻先生字于舫,浙江宁波人(其师吴经熊亦为宁波人),生于1909年,系东吴法学院1930届学生并任级长,比费青晚一届。毕业时同时获得复旦大学文学士硕士学位。

1930年,卢先生毕业后经业师吴经熊推荐,入哈佛大学法学院,于1932年获法学博士学位。笔者于2015年6月16日曾拜访卢峻女公子卢老师,卢老师年届八旬,大学主修绘画,曾在沪上名校艺术系任教多年。卢老师深受老父影响,虽经历坎坷,身体多病,但精神矍铄,气质纯朴而优雄。经笔者请求,卢老师带笔者参观了卢峻先生旧居。卢先生在上海的旧居属于极个别的未加任何装饰的民国旧居,与周围的旧居形成强烈反差,质朴得让人震撼!更震撼的是旧居信箱里至今还不时收到哈佛法学院的来信。

老照片里潘先生拜访卢峻的地点就在卢峻的旧居。老照片拍的很传神:师生二人见面时格外欣喜,交谈十分融洽。时隔多年后,似乎仍能感受到当时的欢快气氛。

笔者在潘先生主编的《东吴法学院1944级年刊》里没有查到卢峻先生授课的记录。前已述及,抗日战争时期,东吴法科分为两支:一支留沪,一支“奉令内迁”去了大后方的重庆。笔者查阅了《东吴校闻》1943年号,东吴法学院与沪江大学共设联合法商学院,盛振为担任法学院院长,卢峻为商学院教务长。因此,彼时潘先生与卢峻虽身处两地,却无疑属于同期的东吴法学院师生。慢读《元照英美法词典》

上图是同样翻拍自《词典》工作室的另一幅拍摄于同一时间同一场景的潘先生拜见卢峻先生的旧照。(白按:经好友提醒,原图有误,实为潘先生拜访另一位法学前辈。上图为潘先生拜访卢峻先生,时间为1997年7月3日。在此向卢峻先生亲属抱歉并感谢好友指正。——补记于2020年9月17日。)

(二)

我于2015616日曾前往沪上拜访卢峻先生女公子卢正之老师,是日微信以“民国风韵”为题记录了拜访的部分内容(个别文字有变动):

提起卢峻,法学界没有多少人知道,就连法史学界也着墨不多。

慢读《元照英美法词典》
卢先生故居悬挂的先生遗像。

卢先生字于舫,浙江宁波人(其师吴经熊亦为宁波人),生于1909年,系东吴法学院1930届学生并任级长,比费青晚一届。毕业时同时获得复旦大学文学士硕士学位。

1930年,卢先生毕业后经业师吴经熊推荐,入哈佛大学法学院,于1932年获法学博士学位。至今旧居信箱里还不时收到哈佛法学院的来信。

先生在上海的旧居属于极个别的未加任何装饰的民国旧居,与周围的旧居形成强烈反差,质朴得让人震撼!

先生的女公子卢老师年届八旬,大学主修绘画,曾在沪上名校艺术系任教多年。卢老师深受老父影响,虽经历坎坷,身体多病,但精神矍铄,气质纯朴而优雄。

慢读《元照英美法词典》

上图是卢老师30多岁的照片。

慢读《元照英美法词典》

上图是退休后的卢老师的风采。

临别时请卢老师与旧居合影,突然有一种穿越感:似乎感受了民国风韵。

谢谢卢老师同意翻拍旧照片。

希望有机会走近卢峻先生!

(三)

今日与卢老师通话,时隔3年,卢老师依然记得当年的小聚。我自然不会忘记卢老师对乃父深情的回忆。不会忘记的还有卢老师优雅的举止和坚持请客的细节。

重翻《词典》,卢峻先生的“序言”写得真好,值得在此恭录如下:

霍姆斯大法官尝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生命。”倘若这一论断是真实的,那么,对过去的经验,对他人的经验的学习无疑包含更大的价值。发端于中世纪英格兰的习惯法经历几个世纪的风雨变迁,演变成了如今洋洋大观的英美普通法系。

中国自清末沈家本以降,以东洋日本为跳板与榜样,在法律制度方面借鉴与学习西洋的基本上是欧陆罗马法系的概念与学理。现代汉语中许多法律用语,在早期曾直接借用日本人的汉字译文,历经百年的沉淀,这套法律词汇已成为我们分析法律概念,进行学理探讨的基本语言工具,我们对它的历史源头已淡忘而浑然不觉。当我们用这一套法律词汇来翻译英美普通法系的东西时,它的历史源头就鲜明地显现出来。而欧陆罗马法系与英美普通法系在概念与学理上迥然不同,两者之间在许多方面找不到精确的对译文。比如,英美地产法,尤其是在英格兰地产法中的许多内容,无法用欧陆罗马法系里的“物权法”的概念阐释,如“freehold estate”、“copyhold estate”、“fee simple absolute”等。英美合同法中的“consideration”也是常被人提到的例子。普通法与衡平法进而与制定法的二分亦是欧陆罗马法系所没有的。司法救济优先的理念所导致的诉权及司法技术的丰富与错综复杂局面对翻译提出了挑战。凡此种种,毋需一一列举。对全面的、大型的英美法词典的编修者而言,这些都构成了实实在在的障碍和困难,完全无法取巧回避。这部词典经历多年玉成其事也正说明此种工作的艰巨性。我在耄耋之年看到首部此类词典问世,欣喜之余,乐为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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