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效力一元程序的民法典解读
(2022-11-21 21:04:59)【出处】《人民法院报》2022年01月20日
【中文关键字】婚姻效力;一元程序;民法典
【学科类别】婚姻、家庭法
【写作时间】2022年
在民法典颁布前,婚姻效力采取行政与民事二元程序审理。民法典将婚姻法纳入婚姻家庭编,确立了婚姻法的民事性质,为婚姻法公法与私法之争在立法作出了回应。民法典生效后相配套的诉讼程序亦应与之俱进,由行民二元程序回归民事一元程序。但由于理论上有学者认为婚姻登记是行政行为,行政程序与民事程序具有异曲同工效果,可适用民行二元程序审理婚姻效力。主张婚姻效力二元程序无疑会导致程序适用和实体裁判上的双重标准,影响司法统一,有碍民法典的正确实施。为此,有必要从民法典的角度解读婚姻登记与婚姻效力的性质,澄清行政程序可以适用婚姻效力的误区,为正确实施民法典提供理论支撑和程序保障。
一、婚姻登记的民法典性质——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一)婚姻登记是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的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创设。认为婚姻登记是行政行为,
(三)婚姻登记是行政行为在法理上无法解释。
二、婚姻效力的民法典标准——法定婚姻成立与效力要件
(一)判断婚姻效力的标准只有一个,即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成立与效力要件。婚姻成立与不成立或有效与无效,只能适用民法典及其配套的民事标准判断,不可能有其他标准。
(二)登记机关的违法行为不及于婚姻效力,
三、婚姻效力适用程序的民法典要求——民事一元程序是当然选择
民法典对婚姻登记及其婚姻效力的民事定性决定其只能适用民事程序,不能同时适用行民两种程序,行民程序具有异曲同工效果是误区。
(一)行民程序不具有异曲同工效果。
1.从程序运行规则上考察,两者大相径庭。
2.从实体评判标准和判决结果上考察,两者大相径庭。
3.从诉讼类型上考察,两者大相径庭。
(二)民事一元程序是婚姻效力争议的必然选择。1.婚姻效力适用民事一元程序是其基本性质的内在要求。
2.行政程序不适用婚姻效力是民事一元程序的外在要求。
3.统一程序和裁判标准是统一司法的要求。
【作者简介】王礼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