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人格理论是理性行为治疗法的理论与实践的核心。A是既存的事实、事件或一个人的行为、态度。C是情绪与行为的结果或一个人的反应:此等反应可能适当或不适当。A(缘起事件)并不能导致C(情绪的结果),而是B,它是一个人对A的信念,是B导致了情绪反应C。
例如,如果一个人在离婚后感到沮丧,这不是离婚本身引起的沮丧反应,而是这个人对于失败、被拒绝或失去配偶所持信念引起的。艾里斯认为被拒绝与失败的信念(在B点)才是导致沮丧(在C点)的主要原因,而不是离婚这一实际事件(在A点)。因此,人要为自己制造的情绪反应和困扰负责任。理性行为治疗法的核心在于,教导人们如何改变直接导致其困扰情绪结果的非理性信念。情绪困扰是如何产生的?乃是一个人不断地对自己重复暗示那些不合逻辑的语句所造成的。例如,“我应为离婚而受责备”、
“我是可怜的失败者,我做的每件事都是错的”、“我是个没价值的人”。艾里斯反复地指出“人怎么想就会有怎样的感觉”。困扰情绪反应如沮丧和焦虑,是自我挫败信念引起的,而这些信念是学习来的以及根据自创的非理性想法而产生的。A、B与C之后接着是D,也就是辩论。因为我们可以学会理性的原则,而这些原则可用来摧毁任何不实际而无效的假设(Ellis&Bernard,1986)。艾里斯指出辩论的过程包括三个要素:侦察(detecting)、辩论(bedating)与分辨(discrimiaat-ing)。首先,要学会如何“侦察”出他们的非理性信念;特别是那些绝对性的语句:“应该”、“必须”以及“自我惊吓(awfl-izing)、”“自我贬抑(self-downing)”的信念;然后,要学习跟这些功能不良的信念“辩论”,即进行理性与验证性的质疑使自己跟这些信念做激烈的辩论,并在得出不同的结论后表现出新行为。我们要学习分辨非理性的信念与理性的信念。
最后,进入E的阶段。E就是效果,是较实际的部分,指获得新的有效的理性哲学,能以适宜的思考取代不恰当的思考。如果我们成功地达到此境界,我们接着就会创造F。F是一种新的情绪状态,不再感受到严重的焦虑或消沉,能配合情境而有适当的感觉。所以,要想有较好的感觉状态,最好的方法就是开始发展一种有效而理性的价值观。因此,不必因离婚而沮丧、严责自己或惩罚自己,可以用一个理性的和有实证基础的结论来取代。“我感到很遗憾,我们的婚姻没有维系好,我们离婚了。我曾希望我们能解决问题,但是我们没有做到,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世界末日。我们的婚姻失败并不意味着我在生活中是个失败者。不断责备我自己和让我自己完全承担分手的责任是愚蠢的”。根据理性行为治疗法的理论,最终的效果会是减轻沮丧和自我责备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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