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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婚姻变化

(2016-03-03 22:39:13)
    婚姻过程是一个演变的过程。如上一章所述,婚姻过程可以分为婚姻建立(即择偶)、婚姻维续,以及婚姻消亡(包括离婚与丧偶)等三个阶段。现在,我们综合前面的研究,对这三个阶段分别进行考察。
      1.择偶。择偶过程,是两个异性主体1和-1相“+”的过程。我们继续以小李和欣晴为例。根据选择的有效性原理,只有小李和欣晴彼此选中对方,他们的婚姻能成立(第五节)。这一过程,首先发生在二元主体的婚姻空间当中。只有他们彼此在对方的视在空间内,并进一步进入亲密空间,婚姻才可能成立。如果小李和欣晴在彼此的视在空间里,这暗示着他们的资源是平衡的。如果缺少这种平衡,那么,他们当中的一方会觉得赚了,另一方会觉得亏了,这个交易是不合理的。
      在资源平衡的诸多男女中,比如,在M学院,为什么偏偏是小李和欣晴成为一对呢(假如他们成了)?这就是婚姻效用要发挥作用了。特定的婚姻资源的结构的组合,确切地说是在一定的区间内,异质结构婚姻资源的组合,能够造就最大的婚姻效用。当然,最大效用往往是可求而不可得的。这一方面是由于空间的限制,另一方面是由于时间的限制 ——你不能找遍所有可能的异性进行组合试验。
       所以,能够达到一个满意的效用就可以了。婚姻障碍可能是最具有决定性的一关了。如果小李和欣晴过不了这一关,以前所有的努力都毁于一旦。当然,在择偶的每一个细节中,主体的主观因素无疑总是要加入其中的。所谓资源平衡是主观的“平衡”;所谓效用最大,也是主观的“最大”;而婚姻障碍的主观性就更明显了:能容忍,则“无障碍”,不能容忍则障碍不可逾越。 
      在当今社会,爱情可能被认为是择偶当中的关键性因素,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可接受的。这将在本章最后一节进行分析。
      2.婚姻变化。择偶过程完成,婚姻即进入维续阶段,这一过程伴随着变化。(1)二元主体的婚姻资源,包括主观的婚姻资源,会发生变化;(2)婚姻效用,包括二元主体主观的婚姻效用,也会发生变化;(3)二元主体的婚姻空间,包括主观的婚姻空间,是变化的;(4)二元主体的婚姻障碍,包括主观的婚姻障碍,也是变化的。本文作者更偏爱用方程式去描述上述变化,并欣赏数学的美。不过,这里倒是可以举一个无关数学的例子来描述婚姻维续过程的变化。我们假设,小李和欣晴真的在某种美意的“撮合”下结合了,所谓“有情人终成眷属”。按照童话故事的逻辑那么应该是:他们从此过着幸福的生活。其实这只是存在的一种可能,另外的可能是:有一天,他们不但不再相爱,而是积怨成恨,到了彼此不能容忍,必须分手的地步。甚至于都不能好说好散,而是闹上法庭。
        所以,看似美好的结合,往往并不意味着美好的生活,或者美好的结局。 3.婚姻消亡。这在第四节已经进行了分析,这里主要再关注一下离婚问题。根据效用理论,我们认为,离婚,从逻辑上可以划分为两种形式:(1)效用替代,相当于maritalalternative。埃什尔曼认为,人们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将现有的婚姻关系与可能的选择进行对比。如果来自婚姻内部的促使配偶连接在一起的力低于外在的可能选择,那么,婚姻很可能破裂。不过,我们倾向于将效用替代定义为:至少婚姻中的一方主体“有了”新的关系—— 可以提供新的效用,进而选择离婚。请注意,我们定义的焦点在于“有了”这种现实性,而不是潜在的,这一点可能与埃什尔曼有所不同。比如,某男士在已经有了“小蜜”的情况下,和妻子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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