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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婚姻观

(2015-09-11 23:37:53)
标签:

情感

新教

婚姻

教会

罪恶

     在教父的训导书里,以及圣徒的传说中,都充满了这种思想。如:圣奈勒司有了两个孩子之后,产生了盛行的禁欲主义的欲望,经过一场痛哭,他的妻子竟然被说服同他离异,圣安奈勒梦在新婚之夜,以历数婚姻之恶迎接他的新娘,结果两人立即同意分手,圣美拉尼亚长时间恳切地说服她的丈夫,终于获准离开他的床,圣亚伯拉罕,在新婚之夜抛弃妻子出走等等。据传,圣亚历西斯也有过同样的经历,但是许多年过后,他又从耶路撒冷回到他父亲的家,他的妻子还在那里为她的被抛弃伤心落泪。圣亚历西斯经过乞求,得到一个类似慈善待业的安身之处。他在那里居住着,受人蔑视,举目无亲,无声无息,一直到死。罗马天主教并不像圣保罗和提贝易德的隐士们那样不合乎生理之道。圣保罗给人们的印象是——婚姻只是一种发泄性欲的合法出路。他对于节制生育是不反对的,他认为怀孕和生育是很危险的。教会则相反。在正统的基督教的教义中,婚姻有两个目的:一个是圣保罗所承认的,另一个是生男育女。教会使性道德成了一件极为困难的事情。婚姻外的性交是非法的,就是夫妻间的性交也是罪恶,除非性交的目的在于生育。根据罗马天主教教义,希望得到合法的孩子,是性交的惟一合理动机。为了证实这一点,他们不惜采用任何残酷的手段,即使妻子厌恶性交,即使她可能死于第二次怀孕,即使孩子会生病或成为精神病,即使没有足够的经济,也不能阻止男人去行使他在夫妻关系上的权利,只要他有生儿育女的希望就行。罗马天主教关于这个问题的教义有两个根据:一方面,它根据那种禁欲主义;另一方面的根据,即给这个世界带来尽可能多的灵魂是一件好事,因为每个灵魂都是能够得救的。他们没有注意到另外一个事实:灵魂也是会灭亡的。罗马天主教教徒,利用他们的政治影响,阻止新教教徒实行节制生育,但又相信,由他们的政治行动,所造就的绝大多数新教教徒的孩子,来世是要受苦的,这使他们的行为显得有些残酷,无疑也是神秘的,是那些凡人所无法理解的。罗马天主教的教义承认,孩子是婚姻的目的之一。他们的结论是,不以孩子为目的的性交是罪恶的,但它却没有允许人们因不生育而解除婚约。无论一个人盼子之心如何强烈,如果他的妻子不会生育,那他在基督教的道德中是无法得到补救的。事实上,婚姻的积极目的,即所谓生育,并不很重要,而它的主要目的,正如圣保罗所说,在于防止罪恶。私通还是处在中心的位置,婚姻从根本上来说还是两件不幸之事中的一件幸事。罗马天主教极力遮掩他们对婚姻的厌恶,说婚姻是一种圣礼。
     这种说教就是使我们相信,婚姻是不可解除的,不管两个人中间任何一方的行为如何,即使其中一个人得了精神病或性病,或酗酒成性,或公开和另一个人住在一起,两个人的关系依然是神圣的。虽然在某些情况下,他们永远得不到重新结婚的权利。当然,这种情况会造成极大的痛苦,但这种痛苦既然是上帝的意志,也就只能忍受。除了这种极端严酷的理论之外,罗马天主教对所谓的罪有某种程度的宽恕。罗马天主教承认,人的天性不能按照教会所规定的行事,因此,对于私通行为,有补充规定:即犯罪的人承认他的罪过并肯于忏悔。这种宽恕,是牧师们增加他们权利的方法,只有他们可以赦罪,只要能赦罪,那私通便可以免掉惩罚。新教的观念在理论方面,似乎显得温和一些,然而在其他许多方面,比罗马天主教还要严酷。“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这句话给路德留下深刻印象。于是,他和一个修女恋起爱来。尽管他曾发誓要实行独身主义,但他和那修女都有结婚的权利。人们也这么认为,如果他不结婚,就会增加他的性欲,使他陷于犯罪的境地。此时新教徒停止了对独身主义的称颂,这正是罗马天主教的特色。在新教盛行的地方,放弃婚姻是对礼的说教。在一定的条件下还允许离婚。但是新教教徒对于私通,比罗马天主教教徒更是望而生畏,他们所受的道德谴责也要严厉得多。罗马天主教认为,人都有某种程度上的罪过,因此它制定了各种应对办法。与此相反,新教废除了罗马天主教认罪和赦罪的规定,使得犯罪的人处于一种没有希望的境地。在现代美洲,可以看到这种态度的两个方面,在那里离婚是极容易的,但是,同居却会受到比在大多数罗马天主教国家,严厉得多的谴责。基督教道德学的整个体系,无论是罗马天主教的,或是新教的,都需要重新进行研究。一种再三强调的说教,可以使大多数人尤其在孩提时代,产生坚定的信仰,甚至支配他们的意识。许多人认为对于正统观念的态度是十分解放的,实际仍被这些说教支配着。我们必须自问:教会为什么要反对一切私通呢?教会的反对是否具有正当的理由呢?如果它没有正当的理由,那么除了教会所提出的那些理由外,是否还有别的理由使我们得出结论呢?古代教会的态度是,性行为中存在着某些本质上不干净的东西。这种态度纯粹是迷信的。教会所以采取这种态度,是由于那些造成反对性的态度的缘故。那些最先提出这种观念的人,在身体上或思维上,一定是病态的。佩庐岛的岛民们认为,刺穿鼻子是获得幸福所必需的。欧洲人认为,将头弄湿,同时附以某些话语,更容易达到这个目的。佩庐岛岛民的信仰是一种迷信,而欧洲人的信仰却成了我们神圣的宗教中的一条真理。 
     “奸淫”和“通奸”是两个含有道德犯罪的字眼。当我们使用这两个词时,我们的头脑很难保持清醒。那些想败坏我们道德的下流作者,却使用了其他字眼,即“风流”和“不为冷酷的法律所约束的爱”。这两类词语都会引起偏见,如果我们希望冷静地思考,就必须避免这两类词语。赞美的词句和反对的词句,都是具有感情色彩的。读者会为诅咒或赞美的字眼所左右,作者可以通过一些语言技巧支配读者的情绪。我们都希望自己有理智,必须使用那些灰色的中立词,例如“婚姻以外的性关系”。但这类语言未免太枯燥了,毕竟是一个与人类情感密切相关的问题。

     假如我们将情感从我们的著作中完全排除,就无法表现出我们所讨论的问题的本质。谈到性的问题,那是一个具有某种倾向性的问题,全在于我们描写时是从当事者的观点出发,还是从有嫉妒心的旁观者的观点出发,我们自己的举止是“风流”,而他人的行为却是“通奸”。基督教的道德因注重纯洁性,便降低了妇女的地位。由于道德家都是男人,所以女人都成了妖妇。如果道德家是女人,那么男人也就取代了妇人的位置。既然女人都是妖妇,所以应当减少她们引诱男人的机会。结果是那些有地位的女人受到约束,而那些没有地位的女人则被视为是罪恶的,受到极大的鄙视。直到近代,妇女才开始恢复她们在罗马帝国时代享有的自由。父权制度与束缚妇女关系密切,但在基督教产生以前,这种情形已经大大地减少了。

     到了康斯坦丁之后,妇女的自由又在保护妇女、免除罪恶的借口下锐减。到了近代,妇女才又开始恢复她们的自由,人们对于罪恶的看法已大大改变。教父们的作品充满了咒骂妇女的语言: “女人被视为地狱之门和人类罪恶之本。她只要想到自己是一个女人,就应当感到内疚。她应当在忏悔中生活,因为她给这个世界带来了灾祸。她应当为她的服饰而羞愧,因为这是她堕落的象征。她应当为她的美貌而内疚,因为这是魔鬼威力武器。” 女人的姿色,历来是教会咒骂的主题,尽管也有例外。在中世纪,主教们身体上的美常被标在他们的墓碑上。在6世纪,有一个省议会甚至禁止女人裸体受圣餐,因为女人是不洁的。女性的地位一直很低下。财产法和继承法都是根据反对女人的思想更改的,正是由于法国革命的出现,女性才重新获得了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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