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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倒流之348——约翰·奥斯汀的语力

(2018-11-27 00:00:25)
标签:

奥斯汀

言语行为

语力

分类: 向着我的2019-语言
郭鹏-2018-12-27-3:25am


今天(已经是昨天了)傍晚与学生一起讨论John L. Austin 的Performative Utterance(大部分人译为“施行话语”或我比较喜欢“行为性言说”), 这是一个划时代的作品,真正将后期维特根斯坦关于语言的一些灵感发展成为有说服力的理论。特别是他在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如何以言行事》)中所讲到的一个言语行为所具有的illocutionalry force (我译为“语力”,有人译为“语旨力”),足以对“那些不可说的”东西说些什么了,包括道德与审美判断。这一理论至今还没有被用来很好地理解伦理学理论上的一些重要的理论分歧,特别是对表达主义的深入理解。它可以充分解释为什么道德谴责具有实际的杀伤力,为什么道德判断并不同于事实判断。一直以来(至少十年以来),我想的两个问题都与奥斯汀的这个思想有关,一个是比较大的计划,暂称为“语言(暴)力”,其中关于侮辱与道德谴责的部分就是以此为基础的,当然还有更形而上的关于概念划分的暴力以及语言本身的结构性力量等所带来的暴力;另一个是一个较小的计划(是上学期因为魏传珂同学写硕士论文向我询问什么是弗雷格-吉奇问题而又被唤醒,并且又因为在与他的讨论当中看到其他一些当代学者在此问题上的混乱而又有了稍微深入一点的想法,在此要向他表示感谢),写一个用言语行为理论来理解道德表达主义的文章,题目暂叫“A Speech Act Theory of Moral Expressivism”,核心观点就是从奥斯汀这里来的——一个第一人称的道德判断本身是施行话语(performative utterance),具有语力(illocutionary force),但是,对它的转述与引述就变成了记述话语(constative utterance),失去了语力。这就是为什么它不适合作为假设条件句来进行三段论推理。语力会在转换成假设句时消失,因为它不再是first person present imperative active 。如果再把真值问题牵扯进来,这就变成了弗雷格-吉奇问题(Frege-Geach Problem)。然而,一个典型的奥斯汀语句是一个言语行为,它有意义而没有真值;而弗雷格吉奇问题是关于真值问题的。许多哲学家的混乱(包括小珂同学——多次建议他读奥斯汀与塞尔的Speech Act理论,但是,他似乎没有理解这个建议的重要性,至少上次开题时发现他已经被那些人误导得更深了,但是哲学本身就是探索,很有可能殊途同归,也未可知——在这里提及小珂同学,是为了表达一种感激,如果没有他写相关的题目的激活,我的这些想法估计早已经死掉了,连复活的机会都没有了。)就在于没有将这二者分开,这也就是说要让一个道德判断本身同时承担两种不同的角色:对事实进行描述且对相关行为进行道德评判。如果从广义上讲,一个对于事实的描述本身也是进行断定(assertion)的行为,那么反过来是不成立的,即一个对行为的道德判定(moral judgement)本身也是对事实的描述——如果接受这一点,接下来就需要要承认有道德事实,然后就是需要说明什么是道德事实,它在什么意义上是事实,在什么意义上是道德事实。这听上去与道德实在论相关,其实没有一点关联——只不过是制造了一个新词(“道德事实”)而已,现在我们可以理解这个词是怎么就突然出现了。细想想,汉语当中已经将这些细微的差别表达出来,“断定事实”与“判定对错”,“宣判”与“宣布”。

要理解奥斯汀在locutionary act(言内行为), illocutionary act(言外行为)与 perlocutionary act (言后行为)之间所做的区分,一个方法是将这三者(更恰当地说)看作是对同一个performative utterance或speech act的三个不同的面相(aspects)的称呼,而不是三种不同的行为,这样理解会更清楚一些。比如,一个人做了一个保证说:“我一定等你!”这句话的字面意思是做保证这件事的locutionary aspect;说这句话来进行保证,就是它的illocutionary aspect;而做这个保证是为了让听者放心,这就是它的perlocutionary aspect.

另外,在讲课当中又发现了一个不可译的实例。奥斯汀讲到有些句子即是constative(记述性的)又是performative(施行性的),比如,一个人说“I am sorry.”它可以是对一个事实的描述,也可以是一个道歉的行为。但是,如果这个语句翻译为汉语,这种两可的情形就消失了——汉语的主谓结构(主要是没有系词be)决定了译文只能是其中的一种情形:要么是“(我)对不起(你)”(道歉),要么是“我内心感到愧疚”(描述)。

总之,欠奥斯汀的账还是相当多的,什么时候还上,还未可知。真的很喜欢奥斯汀(不是因为他没有活到让人讨厌的年纪,或者上面这张照片看上去像比较老一点的Pu),完全是被他的睿智与洞见所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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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可译的另一个例子是在上周,帮助翟晓梅确定国际献血条例中的一个语句“There is no right to donate.”的译法。她凭理解认为应该译为“捐献不是一种权利。”但是,显然这个句子会被更多人直译为“没有权利捐献。”而且,据她说国内似乎有人在论证献血是一种权利,而在我国习惯的说法当中,常常说“义务献血”,这些都成为让她感到困惑的问题。另有一位台湾或香港友人给出的解释也是针对后一种翻译,他的解释是由于基因技术的发展,血液所携带的遗传信息已经不属于私有财产了,因而人没有权利献血。显然,后面这种解释是牵强的,或者是过度解释。在我向她要来前面相邻的文字(“Donation is civic act for the benefit of others and contribute to social cohension. There is no right to donate.”)以便确定这句话具体语境后,确定她的译法是可取的。因为原句是一个存在语句,是对“there be”后面的名字的存在属性的断定,否定也就是不存在这种权利,即捐献不是作为一种权利而存在的。但是,在汉语中“存在”与“有”经常相混淆,如果直接译为“不存在捐献权利”就会被误解为是“没有权利捐献”,即认为是作为主体的人没有权利捐献。其实,这句话的意思是捐献是与权利无关的(进一步而言,与义务也是无关的)。所以,建议译为“捐献不是一种权利。”至于在汉语当中为什么“存在”与“有”是很容易相混淆,这还需要深入思考,这可能与我们的形而上学思维不发达有关。在经验世界当中“存在”与“有”常常是可以互换使用,但是在抽象世界当中,要理解那种实在性,最好的训练当然就是柏拉图哲学。罗素在语言哲学上的一个重要贡献就是利用存在语句消除了那些原本不存在的东西作为主语时可能产生的谬误(即主语有一个本体论上的存在预设)。这一类句子在英语当中可能产生的歧义,即预设一个不存在的东西的存在,而对其否定又会产生存在的悖论。因此,对于那些不存在的东西,罗素将关于其(存在)属性的句子转换为关于存在语句,然后做真值判断来避免本体论的错误承诺。(罗素并不认为存在是一种属性。)比如,“The round square does not exist.”换成“It is not the case that there is a square and it is ro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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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德陈述是否有真值(即与对事实的描述的差别)的问题上,我原来计划是引入奎因的思想,其中包括观察语句与科学信念之间的关系,现在在细节上完全想不起来了,以后有功夫再回想吧。以下为27日清晨就此加的感叹,请忽略:
常常,有许多想法,在头脑中如流星一般划过,过于繁忙杂乱的生活让它们没有被种下来继续生长的机会,这对于一个职业的思想者是一种怎样的折磨——就像一个守财奴在洪水中眼睁睁看着自己的金币被大水冲走而无能为力;而另外一些想法在偶尔的空闲中可以稍获温存的眷顾,也不过如暗夜里的烛火,其微弱的光亮不足以持续到天明。思想的成败不在于洞见的多少,而在于持续的高质量思考的收获——这也是为什么哲学本身是奢侈的,它在专注性上对一个思想者的要求与一个手艺对一个匠人的要求是一样的。
11月17号-18号在上海开第八届全国生命伦理学大会——在同一时间做了两个报告,一个关于HIF,另一个关于动物语言,最大的收获是发现一匹黑马,复旦大学在读博士后李金恒,已经邀请他下学期来思想力论坛讲座;同去的李鸣鹤老师也对他印象深刻,也同样希望他毕业后能来山东大学就职。19号去苏州看刚刚从牛津访学回来的陈慧珍,当晚又在苏州科技大学就破译动物语言的可能性问题做了一个讲座式的报告,收获了陈慧珍的四个问题。
当天晚上与她谈起自己在博客上打卡写思想日记的事情,她说难道我不怕被人盗了ideas?我说不怕啊,一来,我没有那么自负,以为自己的想法多么了不起,何况这里写的大多是对他人思想的理解或者由它们所引出的一些想法;二者,更主要的,是因为这些ideas,如果真的有价值,它们在我这里很有可能完全没有机会长大了——依我现在的政治奋斗大于学术奋进的生活样式,我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从为动物的政治奋斗中全身而退——如果谁能拿走就拿吧,能读懂这些想法并且发现它们有启发的人,应该也是有基本的良知的人,只要提及一下灵感来源即可。当然,如果在我的有生之年,真的还能够将我的为数不多的宏伟的写作计划付诸实现,我将是一个获得终极幸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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