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关于江苏某食品企业中秋送礼送天鹅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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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人类动物的社会问题与伦理 |
网上一则消息,大概是有偿新闻吧,《侯门天鹅引爆中秋礼品市场 今年送礼换种类》
参考链接:
http://www.itbear.com.cn/ShangYe/2011-08/44850.html,附录于此,备考。
其中还说到天鹅肉防癌云云,神乎其神,不禁想到屡屡的食品保健传说,比如血燕什么的。在此不提。单说说其中的法律问题。
问题有三。
1,毫无疑问,天鹅是国家2类保护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由此可见,猎捕、出售、收购天鹅,只能用于科研等用途,而且要报省林业厅审批。驯养繁殖之目的是为了增加其种群数量,避免灭绝,而绝对不能用于食用。
关于该商家出售天鹅肉问题,可向当地林业厅反映。(2类动物的管辖是省级)
2,江苏泗洪洪泽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国家禁止开发区域。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禁止开发区域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文化自然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引导人口逐步有序转移,实现污染物“零排放”,提高环境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十八条: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或者破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单位、个人以及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关于该商家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可向国家环保总局反映。(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即,1,在保护区内可以从事驯化繁殖,但是出于科研保护,而不是经营,更不能吃;2,即便从事科研活动,也须报批。
关于主体功能区的规划,可向国家发改委反映。(发改委是牵头主管部门)
由此可见,无论从该商家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地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还是售卖的商品本身(国家2类保护动物),都已违法。
3,还是我们的老生常谈,食品安全问题。此类商品不可能正常检疫。该问题可向该省、该市农业厅(局)(畜禽检疫)、工商局(流通)、质监局(生产)、食药局(餐饮活动),卫生厅(局)(食品安全标准)反映。
通过415的樊哙狗肉,加上这次的中秋送天鹅,江苏竟然是非法动物食品的重灾区。这是我之前所不了解的。大家共同努力吧。
这是这家企业的网络展示
这个上海世博会,怎一个脑残了得!落款竟然是“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公益主题活动组委会”!这样的千年发展目标,连国家2级保护动物,珍贵的天鹅都吃掉了,不用千年,几十年下去,估计其他动物就都绝种了。
http://s1/middle/81f6173egac4c40a12e80&690
这家企业招牌多多啊,大家不要被蒙蔽,这些标识,我猜想肯定跟天鹅肉无关的,是其他商品。这就是所谓的挂鸭子头卖天鹅肉。如果有关,那就更好,兴许有人要掉乌纱帽了。
http://s5/middle/81f6173egac4c40d3a584&690
这个投诉想见较为艰苦。因为涉及到地方利益。不言而喻。大家共同努力吧。
该企业网站http://www.houmenfood.com/,客服电话4000658883
本人观点是,制售天鹅肉,违反国家法律,必须取缔。相关行政部门给这制售行为开绿灯的,许可其经营的,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如果哪天国家解禁了,天鹅肉上了《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了,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