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嘉兴市长办公室负责人;
我们是全球动物保护和环境保护志愿机构人员,近日我们非常震惊在各大网站,传媒消息中看到在贵市出现了苗圃修树野生鹭鸟遭遇大“屠杀”(高清组图)---一次恶劣破坏生态让世界震惊的野蛮行为!以下链接是该野蛮行为的报道,
http://gb.cri.cn/27824/2011/05/24/2225s3256392.htm
浙江嘉兴:苗圃修树鹭鸟遭遇大“屠杀”(高清组图)
让我们震惊的是,为什么这么多人呼吁政府出面干预,竟然没有担当的部门和负责人处理?!
以下是我们的质疑和建议:
第一,野生动物应该有林业局或森林警察负责,但我们致电110获知没有森林警察的配置,而致电12345,加了QQ,根本没有及时的回复,发现该残害野生动物行为的朋友多方联系贵市部门,得到的回应是“没法管?”,这是失职的行为!!!
第二,修剪这件事对苗圃来说是必然要做的,但几时剪合适,政府应该可给予苗圃管理者一个合适的建议,比如二个月后剪,鸟儿就长好了,或是五个月后剪
第三,这是一个惨剧,但是是可以简单处理的问题,只是把修剪的时间调整一下就好了但因为贵市责任部门的反应迟钝,让事情如此恶化,我们不排除采取法律行动进行诉讼。依据请见以下《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对各责任人的责任与违法法律责任: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十一条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八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九条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致
敬礼!
附件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请贵市责任部门细读!
环保志愿机构联合举报与抗议
201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