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人们彼此帮助做好事,司空见惯不足为奇,如果好事做过了头,性质就变了。中国之声热点新闻报道:帮助别人自杀,自己被指控成杀人犯罪嫌疑人。
某地一位年近80岁的曾老太太,全身瘫痪多年,非常痛苦,为了不再麻烦家人,自己省的活受罪,决定自杀。无奈老太太行动不便,没有自杀能力。就委托一位经常串门的老邻居张大爷,让他帮忙买农药,张大爷架不住曾老太太三番五次请求,看老太太实在活受罪,就偷着帮忙买了农药,老太太自杀成功。
博主点评:助人为乐的事太多,没听说帮忙助人自杀的!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如果看老人受罪,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帮忙减轻痛苦.目前在一般城市有不少福利机构,如临终关怀医院,专门护理危重病人的护理院,交少量款,就可以得到全程护理。在那里,实行24小时监护服务,还有不少志愿者无偿服务。
事发后,张大爷被告上法庭,事实清楚,案情明白,张大爷犯了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为什么判三缓四呢?一是犯罪嫌疑人并非故意直接杀人,而是在曾老太再三委托下买药,间接致人死亡。也并非图财害命,或其他目的,对社会危害性较小。虽然如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具备剥夺他人性命的权利,如果违反,必追究法律责任。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除外。
此案也不属于安乐死。安乐死属于当事人身患绝症,不堪其痛苦,委托大夫,家属同意,注入药品在无任何痛苦情况下睡过去了。目前西方不少国家将安乐死纳入法律,即安乐死受法律保护。我国曾讨论过此事,最后没有通过,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严禁安乐死。作为草根百姓,我支持赞成,根据目前我国民主法制行情,如果实施了安乐死,天堂里会有冤魂。
博主点评:作为公民,适当学习法律常识非常必要,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如果认为我们不做违法的事,满以为学雷锋做好事,实则在不知不觉中触犯法律,成了被告被判了刑才明白,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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