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发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2011-01-14 23: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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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层数、净高和建筑构造
第一节 各类用房面积指标
第5.1.1条
学校主要房间的使用面积指标宜符合表5.1.1的规定。
主要房间使用面积指标
表5.1.1
房间名称 按使用人数计算每人所占面积(m2)
小学 普通中学 中等师范 幼儿师范
普通教室 1.10 1.12 1.37 1.37
实验室 - 1.80 2.00 2.00
自然教室 1.57 - - -
史地教室 - 1.80 2.84 2.00
美术教室 1.57 1.80 1.94 2.84
书法教室 1.57 1.50 1.94 1.94
音乐教室 1.57 1.50 - 1.94
舞蹈教室 - - 2.00 6.00
语言教室 - - 2.00 2.00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 1.57 1.80 0.95 2.00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附属用房 0.75 0.87 1.37 0.95
演示教室 - 1.22 1.00 1.37
合班教室 1.00 1.00 - 1.00
注:
1.本表按小学每班45人,中学每班50人,中师、幼师每班40人计算。
2.本表不包括实验室、自然教室、史地教室、美术教室、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的附属用房面积指标。
3.本表普通教室的面积指标,系按中小学校课桌规定的最小值,小学课桌长度按1000mm,中学课桌长度按1100mm测算的。
第5.1.2条
一台钢琴的琴房,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²,二台钢琴的琴房,每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²。
第5.1.3条
实验室设实验员室时,其使用面积每人不应小于4.5m²。
第5.1.4条
阅览室的使用面积应按座位计算,教师阅览室每座不应小于2.1m²,学生阅览室每座不应小于1.5m²。
第5.1.5条
教员休息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2m²。教师办公室每个教师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5m²。
第5.1.6条
中学、中师、幼师学生宿舍的使用面积,应按每床为2.7m²计算。
学生宿舍贮藏间的使用面积,宜按每生为0.10--0.12m²计算。
第二节 层数、净高
第5.2.1条
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第5.2.2条
学校主要房间的净高,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主要房间净高
表5.2.2
房间名称 净高(m)
小学教室 3.10
中学、中师、幼师教室 3.40
实验室 3.40
舞蹈教室 4.50
教学辅助用房 3.10
办公及服务用房 2.80
注:
1.合班教室的净高根据跨度决定,但不应低于3.6m。
2.设双层床的学生宿,其净高不应低于3m。
第三节 建筑构造
第5.3.1条
教学用房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实验室靠后墙的门宜设观察孔。
二、有通风要求的房间的门,均应设可开启的上亮。
三、门宜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并宜设置固定门扇的定门器。
第5.3.2条
教学用房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实验室的窗台高度不宜低于800mm,并不宜高于1000mm。
二、教室、实验室靠外廊、单内廊一侧应设窗。但距地面2000mm范围内,窗开启后不应影响教室使用、走廊宽度和通行安全。
三、教室、实验室的窗间墙宽度不应大于1200mm。
四、风沙较大地区的语言教室、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实验室、仪器室、标本室、药品室等,宜设防风沙窗。
五、二层以上的教学楼向外开启的窗,应考虑擦玻璃方便与安全措施。
六、炎热地区的教室、实验室、风雨操场的窗下部宜设置可开启的百叶窗。
第5.3.3条
严寒地区教室、实验室的地面宜采用热工性能好的地面材料。语言教室应做防尘地面。舞蹈教室宜做有弹性的架空木地板地面。
第5.3.4条
学校用房墙裙的高度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主要房间墙裙高度
表5.3.4
房间名称 墙裙高度(m)
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科技活动室、体育器材室、门厅、走道、楼梯间 1.00-1.20
风雨操场、舞蹈教室 2.10
厕所、饮水间、盥洗室、保健室、食堂和厨房 1.20-1.50
淋浴室 1.80-2.00
第5.3.5条
三层以上的教学楼,宜设垃圾管道。
第5.3.6条
采暖地区教学用房的散热器宜暗装,并宜设散热器罩。
第六章
交通与疏散
第一节 门厅
第6.1.1条
教学楼宜设置门厅。
第6.1.2条
在寒冷或风沙大的地区,教学楼门厅入口应设挡风间或双道门。挡风间或双道门的深度,不宜小于2100mm。
第二节 走道
第6.2.1条
教学楼走道的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用房:内廊不应小于2100mm;外廊不应小于1800mm。
二、行政及教师办公用房不应小于1500mm。
第6.2.2条
走道高差变化处必须设置台阶时,应设于明显及有天然采光处,踏步不应少于三级,并不得采用扇形踏步。
第6.2.3条
外廊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0mm。栏杆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
第三节 教学楼楼梯
第6.3.1条
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第6.3.2条
楼梯不得采用螺形或扇步踏步。
每段楼梯的踏步,不得多于18级,并不应少于3级。梯段与梯段之间,不应设置遮挡视线的隔墙。楼梯坡度,不应大于30°。
第6.3.3条
楼梯梯段的净宽度大于3000mm时宜设中间扶手。
第6.3.4条
楼梯井的宽度,不应大于200mm。当超过200mm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6.3.5条
室内楼梯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900mm。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100mm。
楼梯不应采用易于攀登的花格栏杆。
第四节 安全出口
第6.4.1条
教室安全出口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000mm。合班教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00mm。
第6.4.2条
教学用房及其附属用房不宜设置门槛。
第七章
室内环境
第一节 采光
第7.1.1条
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玻地比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上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玻地比
表 7.1.1
房间名称 采光系数最低值(%) 玻地比 规定采光系数的平面
普通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音乐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阅览室 1.5 1:6 课桌面
实验室、自然教室 1.5 1:6 实验桌面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 1.5 1:6 机台面
琴房 1.5 1:6 谱架面
舞蹈教室、风雨操场 1.5 1:6 地面
办公室、保健室 1.5 1:6 桌面
饮水处、厕所、淋浴 0.5 1:10 地面
走道、楼梯间 0.5 - 地面
注:
1.全年阴天数在200天以上,早上八时的云量在七级以上地区,教学及教学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采光系数最低值不应低于2%,其玻地比不应低于1:4.5;临界照度为4000Lx。
2.走道、楼梯间应直接采光。
第7.1.2条
教室光线应自学生座位的左侧射入;当教室南向为外廊,北向为教室时,应以北向窗为主要采光面。
第7.1.3条 房间内各表面应采用浅色的装修。室内各表面的反射系数值应符合
表7.1.3的规定:
房间内各表面的反射系数值
表7.1.3
表面名称 放射系数(%)
顶棚 70-80
前墙 50-60
地面 20-30
侧墙、后墙 70-80
课桌面 35-50
黑板 15-20
第二节 照明
第7.2.1条
凡学校建筑均应装设人工照明。
第7.2.2条
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表7.2.2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学校用房的平均照度
表7.2.2
房间名称 平均照度(Lx) 规定照度的平面
普通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音乐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 150 课桌面
实验室、自然教室 150 实验桌面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 200 机台面
琴房 150 谱架面
舞蹈教室 150 地面
美术教室、阅历室 200 课桌面
风雨操场 100 地面
办公室、保健室 150 桌面
饮水处、厨房、走道、楼梯间 20 地面
第7.2.3条
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200lx。黑板面上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黑板灯对学生和教师均不得产生直接眩光。
第7.2.4条
教室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对于识别颜色有较高要求的教室,如美术教室等,宜采用高显色性光源。
第7.2.5条
教室不宜采用裸灯。灯具距桌面的最低悬挂高度不应低于1.7m(阶梯地面的合班教室除外)。灯管排列应采用长轴垂直于黑板的方向布置。
第7.2.6条
坡地面或阶梯地面的合班教室,前排灯不应遮挡后排学生视线及产生直接眩光。
第7.2.7条
照明设计计算照度时,照度补偿系数应为1.3。
第三节 换气
第7.3.1条
教室、物理、生物实验室等房间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7.3.1的规定。并应采取各种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措施,使室内二氧化碳浓度低于1.5%。
各主要房间的换气次数
表7.3.1
房间名称 换气次数(次/h)
教室、物理、生物实验室 3
风雨操场、厕所 10
保健室 2
学生宿舍 2.5
第7.3.2条
教室、实验室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炎热地区应采用开窗通风的方式。
二、温暖地区应采用开窗与开启小气窗相结合的方式。
三、寒冷和严寒地区可采用在教室外墙和过道开小气窗或室内做通风道的换气方式。小气窗设在外墙时,其面积不应小于房间面积的1/60;小气窗开向过道时,其开启面积应大于设在外墙上的小气窗面积的二倍;当在教室内设通风道时,其换气口可设在天棚或内墙上部,并安装可开关的活门。
第八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采暖、通风
第8.1.1条
教学用房设置的集中采暖系统,应根据学校的特点设计成能分区或分层调节,自成单独环路。
第8.1.2条
过渡地区、非集中采暖地区的舞蹈教室、美术教室、琴房等宜设置采暖设施。
第8.1.3条
学校建筑各种房间的采暖设计温度应符合表8.1.3的规定:
学校用房采暖设计温度
表8.1.3
房间名称 室内设计温度
普通教室、实验室、自然教室、史地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舞蹈教室、语言教室、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合班教室、科技或动室、仪器室、教室办公室及行政办公室 16-18
风雨操场 12-15
图书阅览室 18
注:
1.人体写生的美术教室,室内设计温度为26-28
2.表中风雨操场室内设计温度的规定,系指带维护结构者。
第8.1.4条炎热地区的教学用房可设置电风扇。
第二节 给水排水
第8.2.1条
在寒冷及严寒地区教学用房的给水进户管上应设泄水装置。
第8.2.2条
当化学实验室给水水嘴的水头大于2m,急救冲洗水嘴的水头大于1m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化验盆排水口应设耐腐蚀的挡污篦;排水管道应采用耐腐蚀管材。
第8.2.3条
学生厕所大便器(或大便槽)应采用坚固耐用,便于管理维修的冲洗设备,并应保证冲洗强度和水量。
第8.2.4条
饮用水应设消毒处理设施。
第8.2.5条
自然科学园地和运动场地应设洒水栓。
第三节 电气、广播
第8.3.1条
学校供、配电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学校建筑的照明用电和电力用电应设总配电箱,总配电箱的位置应便于管理和进出线方便。
二、室外线路应保证安全,维护方便。
三、各幢建筑的电源引入处应设电源总切断装置,当为多层建筑时,除首层设电源总切断装置外,各层应分别设
电源切断装置。
四、配电装置的位置和构造,应考虑安全可靠,防止意外触及的措施。
五、室内线路宜采用暗线敷设。
六、配电系统支路的划分宜按以下原则:
(一)教学用房和非教学用房的照明线路应分设不同支路。
(二)门厅、走道、楼梯照明线路应设单独支路。
(三)教学用房照明线路支路,控制范围不宜过大,以二至三个教室为宜。
(四)教室内电源插座与照明用电应分设不同支路。
(五)各实验室内教学用电应设专用线路,电源侧应设有切断、保护措施的配电装置。
第8.3.2条
学校用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凡规定设一组电源插座者,均为220v二孔、三孔插座各一个。
二、语言教室和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应根据设备性能及要求,设置电源及安全接地、工作接地。
三、照明灯的开关控制,应考虑节电、使用方便及有利维修。灯具选型应符合安全要求,并应有利于清扫和维修。
四、实验室的电源应根据不同的使用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验室电源插座宜设在实验桌上。
(二)准备室应设置电源和安全接地措施。
(三)物理实验室讲桌处应设三相380v电源插座。
(四)化学、物理实验室应设直流电源线路和电源接线条件。
(五)生物实验室的显微镜室,设天象仪的地理教室,在实验课桌上,应设局部照明。
第8.3.3条
学校广播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学用房、教学辅助用房和操场应根据使用需要,分别设置广播支路和扬声器。
二、播音系统中兼作播送作息音响信号的扬声器应设置在教学楼的走道、校内学生活动的场所。
三、广播线路敷设宜暗装。
四、广播室内应设置广播线路接线箱,接线箱宜暗装,并预留与广播扩音设备控制盘连接线的穿线暗管。
五、广播扩音设备的电源侧,应设电源切断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