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权是积极权利吗?
(2010-09-30 10: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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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汀阳柏林宋体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杂谈 |
分类: 读书笔记 |
义务教育权是积极权利吗?
赵汀阳先生在《坏世界研究:作为第一哲学的政治哲学》根据柏林的两种自由问题修改为两种权利问题。为何这样推导哪?自由与权利有内在联系。自由是权利的内容,权利限定自由的边界。
“自由总要落实为具体的权利项目,每项权利都明确地规定了此处自由的具体内容。只有当自由转换为权利,才能够明确哪种行为时被允许的或被禁止的。尽管自由和权利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各自的问题却有些不同,不加区分就会产生柏林式混乱。“(P251)
权利定义了具有明确内容的有限自由,因此,权利才能划分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记得柏林对消极自由的定义是:个体摆脱或逃避外界束缚而享有的自由。“消极权利意味着:对于每个人,如果它愿意做如此这般的有限n种事情,他将不会受到他人或权利机构的干涉。当一个人想去做某事的意愿强烈,他会排除外在环境或制度的限制去完成它。这就是“不受干涉”所以,因为当下主流价值观不符,所以称为消极权利。
当一个男孩子约定在十月一日见一个他心仪的女孩子时,老师找他搞科研,家人让他一起到外地旅游,其他同学找他玩,他都会推掉,这样做是他的权利。虽然不符合中国古代的孝悌之说的正统思想,但他做了,享受了自己的权利,这权利就是消极权利。
积极权利意味着:对于每个人,他可以提出要求并且参与决定每个人享有的消极权利。参与决定哪些是消极权利。其逻辑结构是:(x可以参与决定n<n种事情是消极权利.>)可见积极权利与积极自由也是有一定联系的,如果一种自由干涉到他人,则是积极自由。
消极权利保护个人自由,而积极权利则保证消极权利的正当性。权利规定了人的自由行为的限度。自由是人的行为与外界的关系。如果问义务教育权是消极权利还是积极权利?当大家谈论这件事时,义务教育权的主体是适龄儿童,对适龄来说要排除各种障碍去上学或不去,应该是消极权利。
大家知道受教育权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这种义务是在赵汀阳老师这本书里是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那么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权利与疑问又两种必要的正当关系:(1)一种权利如果是正当的,那么它必定承诺了“做某事”的积极义务。在其中,权利相当于收益,所承诺之事相当于成本。拥有一种权利就承诺了某种相应的负担,反过来,承诺某种负担就理应获得相应权利。这种积极义务是权利的第一正当条件。(2)一种权利如果是正当的,那么它必定不是某人或某些人的特权,而必定是每个人的普遍权利。因此,拥有一种权利的每个人都必须承诺尊重任意另一个拥有这一权利的消极义务。这种消极义务时权利的第二正当条件。权利的这两种义务缺一不可,否则不是正当的。”(P259)
如果在这里讨论受教育权是权利的积极义务,还是消极义务。应该首先讨论受教育权是正当的吗?毋庸置疑,肯定是正当的,那它既是权利的积极义务又是权利的消极义务。权利的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是两种权利正当性的两个前提条件,而不具有划分事物是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的标准。所以义务教育权是适龄儿童应该接受的消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