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领取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2011-01-13 14: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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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
分类: 百丞税务咨询精选 |
【问题详述】
我公司的退休人员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在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向该职工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这部分养老补助,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解答】
不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按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贵公司向退休职工发放的上述一次性养老补助实质上属于独生子女补贴,不是工资薪金的支出项目,因此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目前,虽然国家没有下文明确这一点,但是参照全国各省市的执行情况,可以看出,各地在独生子女补贴这个问题的尺度把握上,还是将这种性质的一次性养老补助列入其中的。
【政策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参照政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目前独生子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范围为:
(一)对于个人按照我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取得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个人,在退休时取得由所在单位根据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三十发放的一次性奖励。
(三)无子女或者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个人,在退休时取得由所在单位根据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来源:百丞税务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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