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指导意见
(2013-05-18 13:58:13)
标签:
教育 |
分类: 政策法规 |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办职业院校生
均经费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属各职业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湘发〔2006〕22号)精神,切实履行政府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投入责任,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公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公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指导意见
湖南省财政厅
主题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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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南省公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湘发〔2006〕22号)精神,现就我省公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生均经费基本标准、拨款方式和开支范围等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生均经费基本标准
公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由财政预算内拨款标准和学费收费标准两部分组成。
(一)财政预算内拨款标准
1、公办职业院校财政预算内拨款实行分地区分专业核定标准(地区分类及专业调整系数见附表1),具体如下:
学校类别 |
一类地区(元/生) |
二类地区 (元/生) |
三类地区 (元/生) |
高职学院 |
3400 |
2850 |
|
中职学校 (含技工院校) |
3100 |
2600 |
2400 |
2、上述标准为本级财政年初预算内拨款标准,离退休费、奖助学金、城市教育附加以及上级追加的各种专项经费不含其列。
3、国家级示范性高职学院、国家级骨干高职院校、省级示范性高职学院、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国家级重点中职学校、省级示范性中职学校以及技工院校中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院校、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可在相应基础上上浮10%,国家示范性高职学院中的装备制造业专业可在相应专业上上浮20%,工科类中的农、林、地、矿、油专业可在相应专业上上浮5%。
4、未达到省定标准的,应采取逐年提高的办法,确保在2012年前达到省定标准;达到或超过省定标准的,年初预算内职业教育经费增长幅度应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以确保职业教育投入稳定增长。
5、由各级政府、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公共机构举办的公办职业院校,其财政预算内拨款渠道和方式不变。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职业院校,举办者应参照公办职业院校生均财政预算内拨款标准,落实学校的生均拨款。
(二)学费收费标准
职业院校学生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办职业院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全额返还学校,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统筹、挪用、挤占或截留。
二、生均财政预算内拨款的核算方式
我省各公办职业院校按照确定的生均财政预算内拨款标准,实行以全日制在校学生数、在职在岗教职工数为拨款分配主要依据的经常性财政拨款核算方式。具体拨款公式如下:
经常性拨款=拨款学生数×生均财政预算内拨款数
考虑到我省很多职业院校生源不稳定、在校学生数年度变化较大,但在职在岗教师数又很难随之调整的实际情况,为既确保职业院校人员稳定、正常运转,又引导学校面向市场办学,主要依据全日制在校学生数、在职在岗教职工数和职业院校规定的生员比(在校学生数/在职在岗教职工数,下同),来核定拨款学生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在职在岗教职工数×理论生员比×专业调整系数 |
(全日制在校学生数+(在职在岗教职工数×理论生员比-全日制在校学生数)×50%)×专业调整系数 |
拨款学生数= |
即根据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人数,按照理论生员比(见附表2),推算出学校在当前办学条件下的理论学生规模,以此作为经费拨款的主要依据。对于实际生员比与理论值不符的职业院校:
(1)若实际生员比大于理论生员比,按在职在岗教职工数折合过来的拨款学生数,直接给予全额拨款。
(2)若实际生员比小于理论生员比,则表示相对于现有的学生规模,教职工数超标。这时按在职在岗教职工数折合过来的拨款学生数将大于实际在校学生数,虚增的这部分学生,财政不再给予全额支持,只给予50%的生均拨款。
考虑到不同专业学生培养成本的差异,所有拨款学生数都通过专业调整系数(见附表2)进行折合。
三、生均经费的开支范围
职业院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是维持学校运转所需的正常办学经费,不含专项经费。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有关规定,职业院校的生均经费中的财政预算内拨款用于学校办学所需的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不含离、退休费和奖、助学金),学费收入按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各学校应按要求,对经费支出进行明细核算,以准确反映学校生均经费的支出状况。
四、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生均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机制
(一)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是学校正常运转必需的经费,各级财政、教育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职业院校生均经费的保障和监督管理。各地要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将职业院校生均经费中的财政预算内拨款标准部分纳入年初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状况和事业发展情况逐年增加投入,建立起职业院校生均经费保障机制。
(二)学费收入是职业院校生均经费的重要来源,必须纳入综合预算管理,全额用于学校的经费支出。对统筹、挪用、挤占、截留或平调学校学费收入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学校正常运转,保证我省职业教育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各市(州)、县(市、区)应根据上述原则和标准,安排拨付所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同时于每年年初和年底将所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预算安排情况及执行情况,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表1
类 |
地 |
一类地区(12个) |
湖南省本级 |
二类地区(38个) |
浏阳市 |
三类地区(88个) |
株洲县
北塔区 |
备注:以2008年财政供养人口人均可用财力作为分类依据,其中人均可用财力在80,000元以上和湖南省本级为一类(共12个),人均可用财力在30,000元至80000元为二类(共38个),人均可用财力30,000元以下为三类(共88个)。
附表2
理论生员比情况表
专 业 |
专业调整系数 |
理论生员比 |
工科类(含电子信息、土建、制造、农林牧渔、生化与药品、医药卫生、轻纺食品、交通运输、环保、气象与安全、材料与能源、水利、资源开发与测绘) |
1 |
高职:10.4:1 (医药卫生专业8.5:1) 中职:11:1 |
文科类(含财经、文化教育、公共事业、旅游、法律) |
0.87 |
高职:11.7:1 中职:14.5:1 |
体育、艺术类(含警察、艺术设计传媒、体育) |
1.5 |
高职:7.2:1 中职:7:1 |
注:理论生员比依据湘编办[2009]21号、湘编办[2009]22号文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