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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委会组织学生集体出游合适吗?

(2016-05-23 19:19:48)
标签:

家委会

人身损害

春游

律师

分类: 时事热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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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正是草长莺飞外出游玩的好时候,按照以往的经验各学校一般都会组织学生出游。然而基于安全考虑,学校以及教育部门对于出游已经越来越谨慎,一般学校组织出游必须向教育部门报批,需指定安全工作预案,相关手续比较繁琐。因此,有不少学校另辟蹊径,即由家委会成员牵头组织,收齐相关费用,而学校则予以配合的方式,省去了繁琐的审批手续。乍一看,似乎是皆大欢喜,完美解决了繁琐的审批难题。然而,家委会组织出游真的合适吗?

教育部于2012年发布了《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22号)。该指导意见中对于家委会的职责定性为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和家庭,并明确上述职责都应在学校的指导下完成,确定了家委会辅助学校教育工作的定位。实际上家委会的组织管理及工作也基本上是按照该指导意见来展开的。因此,家委会如脱离学校单独组织或牵头组织学生出游,本身是有违其组织定位,难免让人觉得越俎代庖。更何况,安全问题也是不得不考虑的。

学校组织出游,家委会成员予以配合,是最常见的形式。期间如果发生安全意外,涉及第三人侵权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学校未尽到管理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不涉及第三人,仅是学校未尽到管理责任而发生事故,自然由学校承担责任。但如果是家委会组织出游,因家委会本身并不具有独立财产及办公场所,不是法人机构,也难算得上民事主体中的“其他组织”,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家委会这种组织要如何承担责任在法律上仍然值得探讨。参照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家委会成员如收取相应费用,组织出游,家委会全部或部分成员应当视为活动组织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尽到相关义务,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由家委会组织出游虽然能够避开学校组织春游的繁琐审批手续,但相应责任承担主体的转移也是家委会组织相关活动时必须考虑的问题。更何况,家委会组织架构较为松散,活动组织能力较差,是否有能力组织人数众多的集体出游活动也值得商榷,学校和家委会切不可为了图一时方便,任由家委会组织集体出游。家委会也应明确自身职责,配合学校开展工作,切不可越俎代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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