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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企业税务管理

(2011-04-19 16:11:54)
标签:

财务管理

税务管理

个人所得税

杂谈

分类: 会计学习——理论、实践与教学

一、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管理

  (一) 企业所得税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准予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交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25%

  应纳税所得额的合理确定是应交所得税筹划的关键。所得税税收筹划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 应税收入的税务管理。企业已经发生的销售业务,其销售收入应适时入账。对于不应该归入收入类账目的,不能入账;尚未发生的销售业务,不应预先入账。

  (2)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管理。企业应积极利用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规定,降低税负。

  (3) 税前扣除项目的税务管理。对扣除项目进行筹划是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重点。企业应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严格区分并充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做好各项费用的测算和检查,用足抵扣限额。

  (4)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企业应充分利用投资地点、投资方向等优惠领域进行税收策划,以获取税收优惠,降低税负水平。

  (二)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例1】 某大型企业集团,母公司(独立法人)为其多个子公司提供综合管理服务。经过国家税务机关批准,2008以前年度母公司均以上交“管理费”的形式向子公司收取费用。子公司凭借支付给母公司管理费的相关证明,经当地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后准予当年税前扣除。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请问该企业应如何筹划才能既保证母公司正常收入来源又可以实现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问题?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如下:

  ① 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后,原有的提取管理费文件停止执行。即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② 虽然上交的管理费已不允许税前扣除,但是如果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了服务价格,同时双方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8月发布的《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那么子公司可以将该项服务费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例2】 某企业2008年取得销售(营业)收入100 000万元,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400万元,企业如何才能充分利用税收政策?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按照规定企业2008年业务招待费税前只能扣除400×60% = 240万元,其实对于销售(营业收入)100 000万元的企业来讲,只要不超过扣除限额100 000×5‰ = 500万元,那么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都是可以税前列支的。

  对于扣除限额问题,企业可以利用平衡点方法进行节税操作。假设销售额为A,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B,则A×5‰ = B×60%;A = B×60%/5‰ = 120B

  即销售额是业务招待费的120倍,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企业当年的销售计划,按照销售额的1/120确定当年的业务招待费的最高限额。如果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小于该限额,则说明税前扣除额没有被充分利用,从而多缴了所得税;如果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大于该限额,则说明税前扣除额虽然被充分利用了,但是由于超过了最高限额,超过的部分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也要多缴纳所得税。最理想的状态应该是发生业务招待费的最高限额。

  【例3】 某企业2008年预计可实现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利润总额,未扣除捐赠支出)10 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为提高其产品知名度决定向灾区捐赠1 500万元。企业提出两种方案:

  方案1:直接向灾区群众进行捐赠。

  方案2: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灾区捐赠。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如下:

  方案1中,直接捐赠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条件,所以捐赠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2008年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0 000×25% = 2 500(万元)

  方案2中,按照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能扣除。企业应当缴纳所得税为:

  (10 000-10 000×12%)×25% = 2 200(万元)

  想比方案1,方案2少缴企业所得税300万元。

  如果为了最大限度地将捐赠支出予以扣除,企业可以考虑将捐赠分两次进行,如2008年年底一次捐赠1 000万元,2009年度再捐赠500万元,这样发生的1 000万元的捐赠支出可以在2008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部扣除,另外500万元可以在2009年度按规定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进行捐赠应当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即应当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捐赠,而不能自行捐赠,应当用于公益性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二、亏损弥补的税务管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税法关于亏损弥补的规定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亏损结转的规定,尽可能早地弥补亏损,获得税收利益。

  【例4】 某企业2002年发生年度亏损100万元,假设该企业2002~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表7-11所示。

                 表1: 某企业2002~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单位:万元

 

年度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应纳税所得额

-100

20

10

20

20

10

60

 

  请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提出筹划方案。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如下:

  根据税法关于亏损结转的规定,该企业2002年的100万元亏损,可分别用2003~2007年的20万元、10万元、2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来弥补,由于2003年到2007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低于2002年的亏损。这样从2002年到2007年,该企业都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在2008年,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只能弥补5年以内的亏损,也就是说,不能弥补2002年度的亏损。由于2003年以来该企业一直没有亏损,因此,2008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5万元(60万元×25%)。

  从企业2002年到200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看,该企业生产经营一直朝好的方向发展,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可能是因为增加了投资、或者间增加了费用支出等造成。由于2002年仍有未弥补完的亏损,因此,若企业在2007年度进行税收筹划,压缩成本和支出、增加企业收入,提高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到30万元,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2008年度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40万元×25%),从而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5万元(15万元-10万元)。

  三、股利分配的税务管理

  股利分配是公司向股东分派股利,是公司利润分配的一部分。股利分配常见的方式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

  股利分配涉及税收事项主要包括是否分配股利以及采取何种股利支付方式。对于公司来说,它会影响公司的市场形象和未来价值,对于股东来说,获得股利的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在分配股利时,财务管理人员应该注重税收对股东财富的影响,合理选择股利支付方式,增加股东财富。

  【例5】 某公司目前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5 000万股,每股市价15元。假设现有7 500万元的留存收益可供分配,公司拟采用下列方案中的一种:

  方案1:发放现金股利7 500万元,每股股利1.5元(7 500/5 000)。

  方案2:发放股票股利,每10股发放1股,股票面值1元,共500万股,除权价约等于每股13.64元[15/(1+0.1)]。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税率20%,并由支付所得单位按照规定履行扣缴义务。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规定,上市公司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股利的形式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在计税时有所不同。现金股利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股票股利以派发红利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

  方案1:应纳个人所得税 = 7 500×50%×20% = 750(万元)

  方案2:应纳个人所得税 = 500×50%×20% = 50(万元)

  显然,对于股东来讲,更希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因为其承担的税负相比发放现金股利的税负轻。当然股票股利除了能够节税之外,对于派发股利的企业而言,它能够起到保留现金、增加投资机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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