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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中级会计实务》P249例14-23的讨论

(2010-02-28 10:46:03)
标签:

第十四章

收入

增值税

讨论

财经

 

1、计税金额的问题:是2000万?还是1600万?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可见,增值税销项税额是按不含税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而销售额是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一种观点是:销售价款是1600万,另400万是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含增值税的。则增值税金额=1600*17%+(400/1.17)*17%=272+58.12=330.12

第二种观点是:2000万全部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款,。则则增值税金额=2000*17%=340万。

   20092010年的《中级会计实务》教材中可以看出,考试我们应采用第二种观点:以收到的购货款2000万元为计税标准。

2、纳税义务什么时候发生:确认收入时发生?分期收款时发生?全部款项收完后发生?

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009年教材P21413-13中,规定的是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而2010年教材P24914-23中,规定的是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显然:2010年教材中的规定是较为合理的,和税法是一致的!即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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