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地区的婚嫁习俗
(2014-02-23 19: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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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民间文化 |
阜阳地区的婚嫁习俗
民国时期,虽提出婚姻自由,而实行的依然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婚姻制度。男女婚配皆由双方父母作主。孩提时订婚,称作“娃娃媒”;成人订婚,叫做“大红媒”。娃娃媒、大红媒,必须门当户对,履行“合年命”、下允贴、送聘礼程序。除此,还有以下特殊婚姻形式:①小女婿:在一些偏僻地区(主要在太和县北部),经过媒妁作伐、父母作主,将成年姑娘嫁给奶腥未脱的孩童。说是“媳妇进门可干活,全家老少饿不着”。②童养媳,娃娃媒订约后,女方将幼女送到男家收养,待成年后结婚。③指腹婚:双方父母出于情谊,在孩子未出生时就立下婚约。④抢婚:男方通过暴力手段,将女方抢走,强占为妻。⑤亲缘婚:表兄娶表妹,姨兄娶姨妹,称为亲上加亲。⑥纳妾:男子依靠权财,娶几个妻子。 旧时,回、汉不通婚,回、汉族男女坚持通婚者,必须得到阿訇许可。一般情况是:回女不嫁汉男;汉女嫁回男者,必须信奉伊斯兰教,履行入教洗礼。回族的男女婚配,多系自主,父母不加干预。订婚不索聘礼,结婚不择黄道,按约定日期用彩轿(车)接过新娘。新娘下轿(车)后,由两名姑娘掷投花生、红枣,将新娘引至婚案前。婚仪时,阿訇念《女哈杆》经,以征询男女双方意见。新郎念《盖不里卡里丹》经,以示愿娶,新娘念《达旦》经,以示愿嫁。婚仪后,宴宾客,3天或6天回门,婚事结束。 解放后,特别是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后,废除了包办婚姻及“童养媳”、“小女婿”、“抢婚”、“纳妾”等封建婚姻制度,党、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率先实行,订婚自主,不合生时,不要聘礼,结婚时到民政部门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举行简单仪式了事。农村偏僻地区的婚姻,虽有媒人介绍,但只是牵线,双方职业、人品、专长、经济状况,均在接触中自行了解。订婚时虽然征求父母意见,关键仍是自己做主。1960年后,国家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的一些职工,效法外地,实行“旅游结婚”、“集体结婚”,不宴宾客。1958年后,生产上搞“大忽隆”,经济不够景气,女方索要聘礼之风抬头,初要“三转”(自行车、缝纫机、手表)、“一响”(收音机)、“过河干”(的确良等化纤衣料),后升格为“4礼(见面礼、优质衣料、上车礼、下车礼)不缺塞手中,3间瓦房有电灯”。酿成许多悲剧:行流区男青年陈玉泉因无力满足对方父母的苛刻要求,服毒自杀,其未婚妻投河自尽;王店区男青年玠海无力负担女方提出的高昂财礼,悬梁自尽,王父见儿子身亡,服毒自杀……很多人对此陋习心怀不满,很少更张改弦。 迎娶的格调也不断升级,1960年前,用自行车迎娶;1980年前,用机动三轮和4轮拖拉机迎娶,1980年后,用汽车、轿车迎娶。嫁娶的铺张之风首先在城市刮起,个别青年利用父母手中的权限,调集若干辆轿车,组成长蛇阵似的迎娶车队,给其父母在政治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另一婚嫁陋习是,男方迎娶时要带去称为“四首礼”的4种礼物,(肉、鱼、酒、糖。有的人为炫耀财大气粗,不惜千元重金购置美酿佳醇。政府多次提倡新事简办,此风屡禁不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