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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孕药购买须实名?

(2011-12-29 16:47:26)
标签:

杂谈

    

  王攀

  近日,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购买紧急避孕药须实名,公众质疑这一规定可能泄露公民隐私。就此相关部门回应称,是为了贯彻国家的要求,也是担心有人滥用紧急避孕药药品。

  无论是什么目的,社会管理的一项根本原则,就是要体现对被管理者的尊重。这一做法不仅违背了社会管理要尊重人的根本原则,也很难达到预期效果。面对社会管理,政府需要做到:一是不要什么都管;二是要尊重人。尤其是不能以不顾人尊严的方式,插手本不属于政府管理的领域。

  将“紧急避孕药购买实名制”登记的权力,交由松散的、没有约束保障的药店,这是置公民隐私于泄露的风险之中。

  贯彻国家要求,不应该如此机械。一个国家统一的文件要求,为什么单单福州、三明两地如此落实,而其他地方没有实施呢?社会管理或许不能缺少实名制,但绝不能有“实名”的癖好。实名制在社会管理中,的确会发挥特定的作用,但不能一概而论,把实名制当成万灵法宝。“紧急避孕药购买实名制”显然就属于此类。是否避孕这是公民最私密的事,假如对这个领域都要伸手,那只能说是一种“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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