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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攀
据《法制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其中,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以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6月20日《潇湘晨报》)
“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这是6月11日召开的“2010年检察举报论坛”公开的消息。《潇湘晨报》转引《法制日报》的这一新闻,在6月12日就有媒体报道,只不过报道的重点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专群结合、依靠群众原则,举报工作成效明显,“根据举报线索立案的案件数占全部立案总数的70%左右”(《检察日报》)。一个新闻事件,不同的关注角度,给人两种感觉,而这两种感觉又如此胶着。
70%的立案源于举报,应该说大部分举报都是有效的。既然大部分有效,为什么又有大部分(70%)的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呢?是被举报人犯事太小,查处无法动其根基,以至于其有力量实施打击报复?还是举报人属于百足之虫死而不僵,被检察部门查处了,仍旧可以出来害人?抑或是,这个社会根本就不喜欢举报现象,那些被查处官员的继任者仍旧视举报人为眼中刺肉中钉?更抑或是,在被举报人被查处前或查处中,举报人就被他们“收拾”了?
从举报到立案,从立案到查处,有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现实中,不可能今天举报一个官员,明天这个官员就被双规了。那么,在这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中,身居高位,对举报人有着支配权的被举报者,就会实施打击报复。更不用说,有些查处对被举报人来讲仅仅是一点皮外伤,并不影响其根基,被举报人在以后的工作中给举报人穿玻璃小鞋的现象了。
而更关键的是,很多单位、很多官员容不下举报人。有时候,举报人的举报得到了证实,被举报人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举报人的正义之举并没有赢得社会的尊重,相反,举报还给他带来了厄运。比如,重庆一家幼儿园的会计举报单位以种种名目给职工发钱,当地区教委纪工委介入调查,最终查处。可让人想不到的是,举报者却被解聘了。
成功举报,反遭报复。发生在重庆的这起举报,并非举报人触动了幼儿园整体利益这么简单的理由就能解释得了的。在很多单位,举报人往往会被认为是一个“麻烦分子”,而类似的麻烦必将还会出现。所以,这样的“麻烦分子”往往不受领导欢迎。
匿名举报不利于查案,实名举报又存在风险。如何不让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这恐怕不是一部《举报法》,或强化保护举报人,或明确举报者与接受单位的法律关系等就能够解决的。从法律层面强化对举报人的保护固然必要,但如何不让举报人遭受来自非被举报人实施的打击报复才是更重要的。无论举报人是因为自己利益受损而举报,还是因为公共利益受损而举报,他的举报都是一个公民的正义之举,这种正义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呵护。
http://news.sina.com.cn/c/2010-06-20/03062050638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