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地方府衙机构人员分工
(2024-12-02 10: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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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地方府衙机构人员分工
明初,每府设知府一员,同知一员,通判一员、或二员,推官一员。幕
僚则经历、照磨、知事、检校。知府统理一府各属州县诸务。同知则同
知一府之事。通判专用朱墨笔佥判文牒;间有分管粮储水利者。所以有
二推官专理一府刑名。清晨,同坐大堂,率领各吏办理诸务。印封耳房
。库内出入不由私衙。堂左为经历司,有印官名经历,事事必由经历。
惟恐不足,又以知事一员佐之。堂右为照磨,所有印官名,照磨事事必
由。照磨亦恐不足,仍以检校一员佐之。后渐不由旧制,率多分管。如
清车驿传、河防江防海防、捕盗马政、巡盐运粮、水利之类丞判,各司
其事,各有处分。推官专司刑名,兼管查盘。印则知府封掌,佐贰不敢
过问。
【注】照磨,官名。即
“照刷磨勘” 的简称。元代以后设置的掌管宗卷﹑钱谷的属吏。
【源自电子版刘廷玑《在园杂志》卷一,原文无标点。】
一、府
1. 知府:一人,正四品
2. 同知:无定员,正五品
3. 通判:无定员,正六品
4. 推官:一人,正七品
5. 经历:一人,正八品,府经历司
6. 知事:一人,正九品
7. 照磨:一人,从九品,府照磨所
8. 检校:一人,未入流
9. 司狱:一人,未入流,府司狱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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