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份的20%。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但对于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另一重要调整,是当前《实施细则》中将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明确为发行期首日。
而此前的规定中,定价基准日可以是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此次调整后,定增将全面进入市价发行阶段。
相当于利益输送的重要渠道给切断,壳的价值会有所收窄,个人理解这个政策实际是中性的,不算利好,没有那么多炒壳的热点市场活跃面积不是会缩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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