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饼税是丢了西瓜捡了芝麻
作者/苦寒香来

近日各大媒体关于月饼税的讨论让民众格外纠结。中秋佳节作为中国传统节日被赋予了很多美好的向往和祝福,却因月饼税的问题影响了人们盼望和享受节日的快乐心情。
纠结的核心集中反映在:对单位中秋节发给职工的月饼该不该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月饼作为一种商品和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肯定是应当征税的,这一点毫无疑问。但单位把普通月饼作为一种纪念传统节日的福利发给职工,是否应当征税和有无必要征税,却是值得商讨的关键。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治原则,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月饼作为单位福利发放给职工个人,其价格应当计算入个人应纳税所得范围。可见,按现行法律规定,对领受月饼的职工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合理合法的。
既然属于合理合法征税,那为什么又会引起广大民众特别是广大工薪阶层的埋怨?这就涉及到法治人性化问题。工薪阶层的埋怨更多的是来自于对税赋是否公平方面的埋怨。从今年9月起,国家要实行新的个税方案,曾被社会广泛关注的个税起征点被调高至3500元。月收入3500元以下的可能不太会去关心月饼税的问题,特别是那些月收入4000元左右又有一定家庭支出压力的普通工薪人士就会觉得月饼税会减少自己的收入来源。假如你平时一个月收入4500元,按规定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是30元,如果单位在中秋节给你发了一盒200元的月饼,那么你这个月的收入就变成了4700元,计算下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是36元,也就是说你领了这盒月饼就要多交6元钱的税。据我了解,一般的单位给职工发月饼的单价大概也就在200元左右,价格太高太离谱的单位也负担不起,两三百元的月饼既体现了单位的关心,又让职工感受到节日的氛围。这不算高消费,更谈不上奢侈。和那些大型央企发住房、发汽车相比,几个小小的月饼就显得格外寒酸了。
高档奢侈的东西,普通职工自然享受不起;能享受高档奢侈生活品的,往往又不需要自己掏钱去买。每年中秋那么多商家销售出去的天价月饼,动辄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一盒,又都是谁消费了的?收受这种高档礼品的人,该礼品的价格又该不该算作他的收入一起征收个人所得税呢?或许有人会说送礼、收礼都是个人私下往来不好把握不便于征税。我们是否可以按照这个说法得出结论:越是收入不高、越是公开化的合法收入就越容易被征税?而那些金额更多金额更大的应纳税人却由于其行为的某种隐蔽性偷逃税费成为非法受益者。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虽然月饼问题很小,但公平问题很大! (原创:苦寒香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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