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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四项基本原则

(2009-12-30 08:27:20)
标签:

儿童权利公约

生命权

生存权

发展权

杂谈

分类: 儿童希望•资料分享
《儿童权利公约》建立在以下四项基本原则之上:

一、不歧视
(无差别原则/无歧视原则/非歧视性原则)(第2条)

——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

二、儿童的最大利益(第3条)

——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三、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第6条)

——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两者完整兼具),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

四、尊重儿童的意见(第12条)

——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

所有儿童,无论他们出生哪里,属于哪个种族民族,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富有还是贫穷,都必须得到充分的机会,成为社会有用成员,并且必须享有发言权,他们的声音也必须获得倾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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